內部審計師協會條例

時間:2022-02-20 0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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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師協會條例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內部審計師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InstituteofInternalAuditors,縮寫為SIIA。

第二條本會是由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自愿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協會的基本職能是服務、自律、宣傳、交流。即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內部審計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審計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

第二章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的實施情況。

(二)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內部審計立法或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后續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開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辦好內部審計刊物。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提供內部審計咨詢等服務,協調協會內、外部關系。

(七)組織實施本市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英文縮寫CIA)的統一考試。

(八)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宣傳政策、調查研究、制定標準、工作指導、業務培訓、出版刊物、組織交流活動、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駐在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區縣內部審計協會。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資深內部審計工作者或相關教育工作者,一般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包括審計、會計、經濟、工程、計算機等技術職稱)以及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資格。

特邀個人會員是指與內部審計有關并熱心內部審計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特邀個人會員由推薦的理事提交推薦表;

(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個人會員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托人出席會議,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或者注銷,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選舉或者罷免常務理事;

(十一)增補或更換理事、常務理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二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社會資助、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會資產來源屬于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并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八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