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征收辦法
時間:2022-02-24 03:26:00
導語:耕地占用征收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根據*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占用耕地、魚塘和農林特產土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耕地占用稅征稅標準,以縣為單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為基礎,參照經濟發展狀況,并本著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農田的原則,確定各縣平均計稅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
各縣可根據人均占有耕地和經濟狀況,在本縣范圍內分片確定二至三個征稅標準。
城市郊區、工礦區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農民收入水平較高的村鎮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稅額基礎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過五成。
農村居民(農業人口)新建住宅,減半征收;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農戶(或聯戶〕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都應全額征稅。
第四條耕地占用稅以批準征(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算,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納稅人必須在批準占用耕地三十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納稅款的,不予退還。
第六條耕地占用稅的免稅范圍:
一、部隊(包括武警部隊和地方武裝部隊,下同)軍事設施用地,包括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占地。
二、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廠礦專用線除外)建設占地,包括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
鐵路系統其它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對鐵道部經濟承包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按國務院國發[1986]40號文件中有關規定辦理,“七五”期間免征耕地占用稅。
三、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
四、炸藥庫,是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須的用地。
五、學校占地,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不包括職工夜校、培訓中心、函授學校、電力、刊大)的數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醫院占地,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集體單位的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療所用地。療養院不在免稅之列。
七、敬老院、幼兒園建房用地。
八、殯儀館、火葬場用地。
九,水庫移民、災民(因災毀壞房屋重建者)建房占用的耕地。
十、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不包括以發電、旅游為主的水利工程)。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內的,應補交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農村革命烈士家屬(只限于其直系親屬)、革命殘廢軍人(只限于本人)、鰥寡孤獨及貧困山區、革命老根據地尚未脫貧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予減稅或免稅,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條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在發出批準文件之前,先通知財政機關填發納稅通知書,納稅人在接到納稅通知書后,必須按規定日期和稅額繳納稅款。土地管理部門憑財政機關的納稅收據或免稅憑證,向用地單位或個人正式發放批準征(占)用文件,劃撥土地。
第九條對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限額占用耕地以及農民建房超過規定的占地標準的,除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外,須按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并予以加征五至十倍的處罰。
第十條納稅人無故拖延納稅或抗稅不交者,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在銀行開戶的,財政機關有權通知銀行扣交其應納稅款。
第十一條經核實征收耕地占用稅的土地確屬農業稅計稅土地,應按其計征農業稅的常年產量和稅額予以核減,核減數額隨同耕地占用稅年終決算逐級上報。經財政部審查核實后,相應調減下一年度農業稅收入任務。
第十二條耕地占用稅所征稅款留地方部分,百分之二十上交省財政,百分之十上交地、市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縣財政,專項用于開墾土地和整治、改良現有耕地。
- 上一篇:科技創新工作講話
- 下一篇:稅收執法責任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