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職責分工規定

時間:2022-02-25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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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職責分工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省社區矯正暨減刑假釋工作會議精神,確保我縣社區矯正工作依法、規范、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和《*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意見》,《*省社區矯正工作流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我縣社區矯正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等工作作出如下規定。

一、縣法院銜接工作職責

(一)對執行地為本縣的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對其進行接受社區矯正教育,責令其填寫《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并告知其在判決或決定生效之日起7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辦理報到登記手續。矯正對象系未成年人的,應指定其監護人陪同辦理登記手續。

(二)對執行地為本縣的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在判決或決定生效之日起7日內,在原規定的基礎上,將判決書、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法律文書及材料抄送縣社區矯正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矯正辦)。

(三)收到關于矯正對象的撤銷緩刑(假釋、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建議書后,及時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作出裁(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裁(決)定書分別抄送縣檢察院、縣公安局和縣矯正辦。

(四)對本轄區內的矯正對象組織開展回訪和隨訪,考察其刑罰執行情況,并向縣矯正辦提出工作建議或共同制定和落實幫教措施。

二、縣檢察院銜接工作職責

(—)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建立與縣矯正辦定期聯系制度,每年至少組織兩次監外執行定期檢察,對交付執行、監管活動,變更執行、終止執行等工作環節和矯正各項措施落實的監督檢察。

(二)發現縣法院沒有按照規定將法律文書送達有關機關的,或者監獄、看守所沒有按規定將矯正對象和有關法律文書交付縣矯正辦的,或者公安局沒有按照規定落實有關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導致矯正對象的脫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書面檢察建議。對于提出的糾正意見或檢察建議,有關機關不采納糾正的,報告上一級檢察院。

(三)對矯正對象能認真改造、積極接受社區矯正、有立功表現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建議矯正對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給予相應司法獎懲。

(四)認真審核矯正對象的司法獎懲建議材料,如發現建議不當或有違法情形時,依法向縣公安局和縣矯正辦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及時予以糾正。

(五)對執行地為本縣的犯罪嫌疑人,擬判處管制、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認為有必要的,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縣矯正辦對犯罪嫌疑人是否適合社區矯正開展調查評估,并在開庭審理時通知縣矯正辦派人參加旁聽。

三、縣公安局銜接工作職責

(一)派出所與司法所建立社區矯正工作聯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確定一名所領導擔任聯系人,負責與當地司法所的聯系與協調,共同做好轄區內的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二)收到監獄、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后,在5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原件或復印件蓋章簽字后轉遞縣矯正辦。

(三)派出所在辦理矯正對象相關手續時,應當詢問矯正對象是否已到執行地司法所辦理社區矯正登記手續;對未辦理社區矯正登記手續的,應責令其及時到司法所辦理登記手續,并在3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轄區內矯正對象的摸底核實工作,對沒有辦理社區矯正登記手續、脫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矯正對象負責進行查找。

(五)縣公安局對在執行期間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矯正對象,應根據縣矯正辦的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依法予以相應的治安處罰;發現矯正對象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調查取證,依法予以打擊。

矯正對象被處治安處罰和被收監的,要及時通報縣檢察院和縣矯正辦。

(六)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矯正對象,應根據縣矯正辦的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提出減刑建議,及時報請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七)矯正對象外出(指縣外。下同)時間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會同派出所審核后,由派出所報縣公安局審批。需要延長請假時間的,須辦理續假手續。

縣公安局須在5日內對請假事宜作出批復。

(八)及時審批矯正期滿對象解除矯正鑒定表,應在7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并將鑒定表送回縣矯正辦。

四、司法行政機關銜接工作職責

(一)縣矯正辦對縣法院、縣公安局和監獄、看守所送達的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經核對確認無誤后在規定時間內及時送交回執。對送達的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不齊備的,應及時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系,補齊所缺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后及時送交回執。

(二)縣矯正辦在收到社區矯正對象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送達矯正對象執行地司法所,并指導和幫助司法所制定矯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矯正對象辦理登記報到手續時,應指定專人指導其如實填寫《社區矯正對象登記表》,發放《社區矯正對象須知》,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義務和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四)司法所在矯正對象接收過程中,對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已送達,而矯正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所辦理報到登記手續的,應設法與其取得聯系。經聯系仍無法確定其下落的,應及時通報派出所。對于矯正對象已到司法所報到登記,而有關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尚未送達的,司法所應先行接收及時開展矯正工作。

(五)司法所負責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監管臺帳的建檔工作。法律文書均由司法所收集歸檔,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區矯正名單及報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檔,如需調閱相關檔案,司法所應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觀地考察矯正對象遵紀守法、認罪態度、學習勞動等方面的情況。矯正對象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條件,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縣矯正辦按規定提出書面意見,轉遞相關材料。

(七)審批時間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審批后報派出所備案。外出就學一年審批一次,督促請假人在校期間,每月書面匯報一次;放假期間,假期開始5天內,必須到司法所當面匯報,以后每半月當面匯報一次。審批因奔喪、重大疾病、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的請假,可在請假人填寫請假表并留下聯系地址、電話后批準外出,假期后督促請假人按規定程序補辦審批手續。

(八)司法所在矯正對象矯正期滿前30天,督促其作出書面總結,并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考核評議,期滿前20天將書面鑒定送轄區派出所審簽,期滿前15天送縣司法局審查,期滿前10天送縣公安局審核。

(九)矯正對象矯正期滿次日,司法所應當向本人宣告,并發給社區矯正期滿宣告書,同時,向矯正對象所在的村(居、社區)組織、單位和志愿者通報。禁止提前宣告“解矯”,也不得隨意延時“解矯”。

(十)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死亡的,縣矯正辦要及時通報縣檢察機關、原判法院或原關押監獄、看守所,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縣矯正辦每月向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抄送矯正對象名冊、報表及各類簡報,及時通報全縣社區矯正工作進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區矯正對象的接收

(一)社區矯正—般以矯正對象戶籍所在地為執行地,由其戶籍所在地司法所負責接收,實施矯正。矯正對象戶籍所在地與常住地不一致時,以其常住地為執行地,戶籍所在地司法所應當配合并協助常住地司法所開展矯正工作。

(二)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等部門要履行職能相互配合,督促矯正對象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生效之日起7日內,持相關法律文書到執行地司法所辦理手續,接受社區矯正。

六、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管理

1、社區矯正辦公室應當制作、留存簽到表,由矯正對象簽字;給矯正對象制發簽到卡,由矯正辦工作人員簽字,作為矯正對象每次參加學習、匯報和公益勞動的依據。

2、社區矯正對象本人應當按照規定到司法所報到,進行口頭思想匯報并遞交思想匯報的書面材料。經批準外出務工、就學的社區矯正對象可以用書面匯報的形式進行,但內容、次數不能減少。

3、矯正對象外出必須請假,一次請假最長為三個月。假期結束后必須到司法所銷假。一般不準許被管制、暫予監外執行的矯正對象外出。

4、矯正對象提出書面申請,要求遷居,需要變更矯正執行地的:在本縣范圍內變更的,由原執行地派出所會同司法所簽署意見,經縣矯正辦審核后,報縣公安局批準,并抄報原判法院和原執行地檢察院備案;跨縣變更的,經市矯正辦、市公安局審核后,遷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應在5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遷居審批表》副本(或復印件)、社區矯正對象監督考察檔案等有關材料轉遞遷入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和矯正辦。

外地矯正對象遷入我縣的,縣公安局和矯正辦收到相關材料后.應在5天內轉送相關派出所和司法所。

5、對違反監督、考察規定,不服從管理的矯正對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批評教育、“嚴管”或依法予以治安處罰,直至原判決(裁定、決定)機關撤銷緩刑、假釋,予以收監:第一次未向司法所報到的,由司法所給予批評教育;連續二次未報到或年累計三次未報到的,由司法所將其列入“嚴管”;連續三次未報到,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所報告派出所,給予治安處罰。被判處(裁定)緩刑、假釋的矯正對象,治安處罰后仍不報到的,或有其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監督管理規定的,縣矯正辦向縣公安局通報后,由縣公安局提請原判(裁)機關依法撤銷緩刑、假釋,予以收監。

6、社區矯正志愿者要督促矯正對象接受管理,改過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匯報矯正對象表現及管理教育情況。

7、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矯正對象,由縣矯正辦告知原執行(決定)機關,按規定予以收監。

七、社區矯正對象的公益勞動

1、各司法所必須組織矯正對象進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勞動,做好公益勞動的登記和考核。矯正對象必須參加必要的公益勞動。

2、社區矯正對象積極參與義診、義演、義務獻血、賑災等公益活動的或無償承擔公益性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都可視同參與了公益勞動。參加了公益活動,社區矯正對象應提供公益活動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

3、經批準外出的矯正對象的公益勞動,需在矯正期滿前完成規定的公益勞動總量,不得用款物折抵勞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