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7 0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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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共客運(以下簡稱城市客運)管理,規范運營秩序,維護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及《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城市客運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與服務。
本辦法所稱城市客運,是指城市市區內以公共汽車及出租汽車等為交通工具組成的客運體系。
第三條城市客運管理應遵循統籌規劃,公平競爭,以人為本,規范服務,與城市建設相適應,與道路運輸相協調的原則。政府按照國家公交優先的相關政策大力支持發展城市公共客運,城市公共客運企業應實行規模經營及公司化經營。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本市城市客運管理工作,市城區公共客運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客運管理日常工作及業務指導,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城市客運實行企業、運營車輛星級服務及從業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星級等次與考核結果作為經營權招投標及延續許可的條件。
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以拍賣或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經營權招投標等方式有償出讓,有償使用費上繳市財政,用于城市客運基礎設施建設、行業管理及相關工作;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在經營期限內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備案后可質押和轉讓,轉讓須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價格,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規劃包括城市客運發展目標及戰略、客運方式構成比例及規模、客運站場布局及規模、公交線網布局及設施配置、公共汽車專用道設置等內容,并納入《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冻鞘泄步煌▽m椧巹潯吩趫笈埃瑧獜V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經批準后予以公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公布。
第七條城市客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建城市客運基礎設施,誰投資、誰受益。
第八條城市客運站點一般以地名、街路名、歷史文化景點、重要機關及公共服務機構名稱命名,并在不同線路的同一站點使用同一站名。確需以其他名稱命名的,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和擅自占用城市客運服務設施。利用城市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設置廣告,應符合廣告管理和車輛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從事城市客運經營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及車容車貌要求的車輛;
(二)有經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及司乘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停車場地及配套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屬于公共汽車客運的應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城市客運經營,應提交《城市客運經營許可申請登記表》、企業章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聘用人員執業證件、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等相關資料,屬于公共汽車客運的還應提交《城市客運線路經營申請表》、可行性報告及線路站點方案。
第十二條獲得了經營權的城市客運車輛投入運營前應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城市客運車輛專用號牌,到市客運管理處辦理《經營許可證》、車輛《運營證》并完善相關經營標志與服務設施,屬于公共汽車客運的,還應辦理公交客運線路標志牌。
第十三條城市客運經營期滿,運營車輛退出市場,車輛專用號牌、《經營許可證》、車輛《運營證》及公交客運標志牌由原核發機關收回;星級考核及服務質量考核達標,符合延續許可條件的,經營者可于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部門申請延續經營期(有償獲得經營權的須續交有償使用費),經批準后,重新辦理經營手續。
第十四條城市客運從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和健康符合有關規定;
(二)經培訓考試合格;
(三)駕駛員須有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駕駛證并有3年以上駕齡,且3年內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在本市城區有固定或租用住所;
(五)被吊銷客運資格的駕駛員,從吊銷之日起期滿5年。
第十五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協商,科學布局城市客運線網,合理配置交通方式和運力,加強運營及設施管理。重大公交線網、站點的調整,應采取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公交客運經營者應按規定設置線路客運服務標志,因城市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中斷運營或改變運營線路及站點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提前3日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距城市市區較近的大型學校、廠礦、醫院、企事業單位及本市居民主要休閑旅游點等地,經城市客運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開通或延長公共汽車客運線路。乘坐城市出租汽車的乘客,目的地在本市城區外的,出租汽車應將其安全送達目的地,并可載客返回。
城市公交客運線路的開通、調整及站點(場)設置,涉及到道路旅客運輸的,由城市客運管理部門與道路旅客運輸行業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進城及在市區設置??空军c的,應與城市客運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城市客運經營者應與從業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保障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等權益。
第十九條城市公交客運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城市客運服務規范,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穩定的服務;
(二)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運營;
(三)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終止運營;
(四)設置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禁煙標志;
(五)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保持車輛技術安全性能符合有關標準;
(六)不得拒載中小學生、老年人、傷殘(軍)人等優惠或免費乘車對象;
(七)車輛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應安排后續車輛,后續車輛不得拒載;
(八)不得隨意提高票價;
(九)符合其它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車輛技術性能、設施完好,車容整潔;
(二)車輛裝置由客運管理機構批準并經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價器;
(三)車輛固定裝置統一的頂燈和顯示空車待租的明顯標志;
(四)在車身明顯部位標設經營者全稱及投訴電話,張貼標價牌;
(五)隨車攜帶車輛《運營證》正證,在車前擋風玻璃處張貼車輛《運營證》副證;
(六)打表計程、按表收費;
(七)如實向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填報有關統計報表;
(八)按規定繳納稅費;
(九)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客運資格證件的人員駕駛;
(十)符合其它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城市客運車輛及經營證件應每年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管理、車輛違章記錄、車輛服務設施、車輛承運人責任保險情況等。審驗符合要求的,城市客運主管部門在車輛經營證件審驗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或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制定城市客運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處置機制;應監督經營者履行安全教育責任,落實對運營車輛的強制定期維護制度;按照規定安裝消防等安全防護設施,保證運營車輛和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第二十三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交通、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城市客運站場交通安全保護范圍,在交通安全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有礙站場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進行其他妨礙城市客運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城市客運經營者有義務承擔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搶險、救災、緊急疏散等運送任務。違者,取消或降低星級服務等級。
第二十五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及城市客運企業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服務質量投訴出現爭議時,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處。
第二十六條城市客運駕駛員對下列情形可拒絕提供服務:
(一)在車輛禁停路段或逆向招手示意乘車的;
(二)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及污損車輛物品乘車的;
(三)無人監護的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車的;
(四)不告知具體去向及要求駕駛員作出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按照標準支付車費和因線路需要而發生的過路、過橋、過渡等費用,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者其他有礙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上車。對下列情形可以拒付車費:
(一)出租汽車不打表計程及不出具車費發票的;
(二)出租汽車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的;
(三)出租車當班駕駛員不在規定位置放置《服務資格證》的;
(四)無法完成運送任務或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或未征得乘客同意而故意繞道的。
第二十八條城市客運管理部門應加強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經營規范、服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并組織開展城市客運車輛、從業人員及相關企業創星級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城市客運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城市客運企業及運營車輛信用檔案,完善服務質量監管機制及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其經營行為及經營資質實行定期考核,對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故及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可降低服務星級。
第三十條未辦理城市客運經營手續擅自從事城市客運業務,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城市客運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從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1994年9月8日的《常德市城區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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