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政務公開考評制度

時間:2022-02-27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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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政務公開考評制度

第一條為了促使本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深入推行政務公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潔高效的工作機制,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機關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負責對各處室、直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對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之中。

第五條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內容:

(一)主動公開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情況;

(三)服務承諾兌現情況;

(四)對群眾投訴的處理情況。

第六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政務公開工作要求公開內容具體詳實,符合規定,;公開及時,符合時限規定;公開形式多樣,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群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第八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全面考核,也可實行重點考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處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進行。

第九條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部署;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處室、單位發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處室、單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書面材料;

(四)考核小組進行實地考核。在考核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意見及結果通知被考核處室、單位。

第十條對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科室、單位,給予表彰;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處室、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