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廣告設置管理規定

時間:2022-03-01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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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廣告設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的管理,進一步經營好城市市政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市政設施是指城市的人行道、隔離帶、路肩邊坡、廣場、公共停車場、路燈及其他照明設施、跨河橋、立交橋、人行天橋、隧道、地下通道、路(街)橋名牌、人行護欄、公共汽車候車站、垃圾箱、公共綠地和未出讓用地等市政公用設施。

第三條在本市石岐區、東區、西區、南區、火炬開發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的城市市政設施上設置廣告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中山市建設局是城市市政設施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的拍賣進行監督。中山市市政維護管理處是城市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部門,負責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相關事項。

第五條城市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實行公開拍賣、有償使用的原則,廣告設置單位(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通過公開競買方式,取得城市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并向市政維護管理部門交納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

第六條城市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的拍賣,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市規劃局應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和合理分布原則,會同市建設局、城管執法局、工商局、環境保護局、公安局等部門編制中心城區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市政設施設置廣告必須符合中心城區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在實施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拍賣前,市政維護管理處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廣告設置規劃預許可手續。

第九條參加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拍賣的廣告設置單位必需具備以下條件:(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二)有與廣告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三)有相應資格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城市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的拍賣必須在合法拍賣企業中進行。

第十一條拍賣人應在拍賣日7日前通過報刊、電視、信息網等媒體向社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拍賣時間、地點;(二)廣告設置地點、位置、時間、期限、內容限制、廣告規模、數量、規格、廣告裁體、廣告設施結構、面積等信息;(三)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拍賣按《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與拍賣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市政維護管理處于拍賣成交后10個工作日內與買受人簽訂《城市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書》。買受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清有償使用費,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經營資格。

第十四條市政設施設置廣告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廣告設置單位與市政維護管理處簽訂合同后,應到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廣告設置規劃許可手續,并按照《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市工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手續;(二)在市政設施上設置廣告不得妨礙市政設施使用功能的正常發揮;(三)市政設施設置廣告應做到安全合理,在可能妨礙車輛安全通行的地方,最低高度不得低于4.5m,在彎道處設置的廣告不得阻礙和影響車輛通行的視距;(四)在廣告設置期間,廣告設置單位應保持廣告的完好,經常檢查,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應立即修飾,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應及時更換或拆除,以免影響城市景觀和造成安全事故;(五)不得在設計、制作、和廣告中使用未經批準的命名,或者擅自更改建筑物名稱;(六)在設置和拆除廣告過程中,必須由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不得損壞市政設施。

第十五條對時效較強,設置期限較短(不超過30天)的廣告可由市政維護管理處與廣告設置單位協商,轉讓經營權。

第十六條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期滿前一個月,市政維護管理處應重新組織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拍賣。

第十七條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期滿后,廣告設置單位不再享有該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的,應負責清拆廣告,或與新的廣告設置單位協商轉讓原廣告載體主結構體。廣告設置單位拒不清拆的由市政維護管理處負責清拆,所需費用由廣告設置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處收取的市政設施設置廣告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上繳“中山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戶”,專款專用,用于城市市政設施的保養維護。

第十九條廣告設置單位必須守法經營,如有違反國家、省有關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處理。市政維護管理工作人員及拍賣人在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拍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各鎮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經營權可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