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
時間:2022-03-06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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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報刊圖書發行銷售市場日趨活躍,豐富了城鄉人民的文化生活,促進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精神建設,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書刊市場的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開辦集體、個人書店(攤)必須向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請,審核同意后,核發經營許可證,持證向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二、不得經營限定內部發行的書刊。
三、不得出售、出租國家明文禁止的出版物和其他章法出版物。
四、要文明經營,不得出售、出租反動、淫穢出版物。
五、不準加價或強行銷售銷售書刊。
六、要按期限按規定交納文化市場管理費、音像制品出租、批發零售、放映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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