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時間:2022-03-06 04:17:00

導語: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及執法主體

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

5.關閉;

6.吊銷有關證照;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

1.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2.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證照的相關部門決定;

3.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

4.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5.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一、調查取證

(一)現場檢查

1.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一一記錄,并由當事人(被檢查單位或現場負責人)逐頁簽名;負責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請在場人簽字。檢查人員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請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字證明情況。

對現場進行多次檢查的,每次均應制作筆錄;有多處現場的,分別制作筆錄。

(二)詢問證人或相關人員

1.詢問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為單位的,應當寫明被詢問人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詢問之前,應要求被詢問人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身份證)。被詢問人無法提供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予以確認。

詢問結束后,應當交被詢問人校閱筆錄。被詢問人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筆錄。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應讓被詢問人一一簽名,予以確認。修改時,不能遮蓋原來記錄的內容。被詢問人要求作較大修改且修改內容與記錄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詢問人在筆錄后另外書寫,并簽名確認。

筆錄制作完成后,被詢問人應當逐頁簽名,并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并簽名、注明日期。詢問人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

1.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制作陳述筆錄。當事人為單位的,應當寫明陳述人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詢問之前,應要求陳述人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身份證)。陳述人無法提供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予以確認。

陳述人陳述完畢后,應當交陳述人校閱筆錄。陳述人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筆錄。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應讓陳述人一一簽名,予以確認。修改時,不能遮蓋原來記錄的內容。陳述人要求作較大修改且修改內容與記錄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陳述人在筆錄后另外書寫,并簽名確認。執法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陳述人自行書寫陳述、申辯的內容。

筆錄制作完成后,陳述人應當逐頁簽名,并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并簽名、注明日期。詢問人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

如當事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案件處理報批表、結案審批表中注明情況。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獨立法人和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實體(如分公司、項目經理部等)負責安全生產的行政正職。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陳述筆錄,核實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由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陳述筆錄將作為追究其行政責任,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之一。

(四)先行登記保存

1.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先行登記保存。

2.進行先行登記保存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3.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4.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緊急情況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記,然后補辦批準手續。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6.應當制作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填寫登記保存物品清單。被登記保存單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執法人員應當分別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拒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文書上注明情況,并請在場的見證人簽名。

二、行政處罰

(一)事前告知程序

1.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或處理結果的,應當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適用:①警告;②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1.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

2.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后應當及時報告,最遲在3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一般程序

適用:①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均不含本數);②沒收違法所得;③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④吊銷有關證照。

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予以立案,填寫統一的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1.進行立案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

2.執法人員可以填寫提交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有關材料,保證調查取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乇軟Q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4.調查取證階段結束后,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報批表,寫明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案件基本事實、爭議要點和主要證據,以及承辦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的意見。爭議要點中應當寫明當事人與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點,當事人對自己的觀點提供的主要理由、證據;證據一欄中應當列出主要證據的名稱;在涉及自由裁量權的處罰案件中,承辦人員應當在擬辦意見中作出說明。

5.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6.事故調查報告中應當包括主要負責人的履職情況。

7.生產安全事故中涉及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當根據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履職情況,分別進行處罰。死亡事故中,對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最低罰款數額不得低于3萬元。

8.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加重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在事故處理中,視作情節嚴重;重傷事故中,按照《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3000天以上的,視作造成嚴重后果。

適用《行政處罰法》第27條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死亡事故最低罰款數額不得低于3萬元,且應當在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重傷事故最低罰款數額不得低于5000元。

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印章。

10.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形式主要有:

①直接送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給有關人員簽收。

②郵寄送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一般采用雙掛號的形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寄出,掛號收據作為郵寄送達的憑證,掛號回執上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③留置送達。在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情況下,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必須簽名或者蓋章。

④公告送達。在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在指定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11.傷亡事故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其他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延長至90日。

(四)聽證程序

適用:①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②吊銷有關證照;③較大數額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上的罰款)。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作聽證告知書的,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送達聽證告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

3.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書記員、當事人或者委托人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4.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2)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3)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4)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5)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6)當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5.應當制作聽證筆錄,由當事人校閱無誤后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聽證會參加人也應當分別簽名。

6.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

(五)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受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出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蓋章的責令改正通知書。

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以及違反的法律規定和責令改正的法律依據等。

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既可適用于簡易程序,又可適用于一般程序。

(六)安全生產監察指令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意見書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問題的,應當出具安全生產監察指令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監督檢查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問題的,應當出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意見書。

(七)安全生產復查意見書

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停止建設后,生產經營單位經整改,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復查后,對整改完畢的,應當出具安全生產復查意見書。

三、執行程序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一)催繳罰款

適用:當事人受到罰款處罰后不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作罰款催繳通知書,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催繳。

(二)強制執行

適用:當事人既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申請。

(三)案件移送

適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立案或者查處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的職權、級別、地域管轄范圍,或者違法事實同時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接受移送的機關做好溝通工作。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審批表,寫明違法事實、移送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等。

3.案件移送時,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寫明違法事實、移送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移送財物及有關材料的名稱應當一一寫明。

4.案件移送給有關機關后,應了解受移送機關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時,可以當面交接。受移送機關收到材料后,應當簽收或出具收據。

四、結案審批

案件處理終結時,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審批表,報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結案。在“執行情況”欄中,寫明案件終結的幾種情形:

1.當事人自覺履行了法定的義務;

2.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完畢;

3.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完畢;

4.當事人死亡或被注銷、被解散、破產,經法定程序無法執行相應的義務。

其他

1.行政執法法律文書除打印外,一律使用黑色、藍色鋼筆或水筆書寫。

2.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