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07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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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條實行中等職業學校學籍電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加強和規范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促進職業教育發展、提高職業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徑。根據《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加快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信息化進程的意見》(教職成〔2004〕312號)、《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建立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系統的通知》(教職成〔20*〕668號)等文件要求,為了使學籍管理更加規范化、網絡化、制度化,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及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中專部,下同)。上述學校和河南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管理部門統一使用“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第三條省教育廳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并對全省各級各類職業學校的普通中專、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中專部、“3+2”分段制和五年一貫制接受中等職業教育階段的學生學籍以及省屬中等職業學校的各種計劃類別的學生學籍進行管理,對各省轄市(擴權縣、市)教育局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各省轄市教育局應依據本《辦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學籍電子化管理辦法,并由專人負責,負責對所屬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成人中專的學生學籍進行管理,對所屬縣(市、區)教育局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縣(市、區)教育局負責對所屬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電子學籍進行查詢統計,對學校信息進行管理。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應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度,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

第四條“系統”所采集的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電子學籍信息數據為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基礎數據,其它任何有關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數據均應以此為準,本“系統”所采集的數據在一定條件下與擁有權限的用戶共享。

第二章系統基礎信息管理

第五條“系統”是基于B/S架構開發的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基于不同的權限來實現不同的管理功能,權限分配依次為:領導查詢、一般人員查詢、學籍管理員、畢業證管理員、系統管理員等不同工作角色。其中領導查詢是獨立于其它查詢系統之外的查詢系統,領導可以根據不同的查詢權限查詢不同范圍內的數據。其他工作人員角色職責權限依次為:

(一)省級

1.省級系統管理員:保障“系統”的正常運行、定期維護和更新升級;對學?;拘畔⑦M行管理;對全省所有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數據信息負責,定時離線備份;對學籍信息錄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學籍管理員:對全省各級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普通中專、五年制和“3+2”分段制計劃類別的中等職業教育階段的學生學籍以及省屬職業院校的非普通中專計劃類別的中等職業教育階段的學生學籍進行審核和學籍變動審核;擁有本級畢業證管理員的權限。

3.畢業證管理員:對全省各級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普通中專、“3+2”分段制計劃類別的學生以及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各種計劃類別的學生畢業申請進行審核。

4.一般人員:擁有一定權限的查詢功能。

(二)市級

1.省轄市(擴權縣、市)管理員:對本轄區內的中等職業學?;拘畔⑦M行管理;對本轄區內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數據信息負責。

2.學籍管理員:對本轄區內中等職業學校除普通中專的學生學籍進行審核和學籍變動審核;擁有本級畢業證管理員的權限。

3.畢業證管理員:對本轄區內中等職業學校除普通中專的學生畢業申請進行審核。

4.一般人員:擁有一定權限的查詢功能。

(三)縣(市)級

學籍管理員:對本轄區內的中等職業學?;拘畔⑦M行管理;對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學籍進行查詢統計。

第六條學校的用戶名由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一定原則進行編制,并下發給學校。學校登錄后應對學校的基本信息進行維護。

第七條專業大類及專業管理應根據《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種植類等19個重點專業建設教學指導方案>的通知》(教職成〔2003〕99號)的分類要求,另增設體育大類。個別沒有歸屬的專業用“其它大類”表示。學?,F開設的專業名稱應按照教育部專業設置標準規范填寫。要求在進入系統錄入信息前應對學校的專業信息進行編制設置。

第八條班級管理按照學?,F行的班級編制設置,要求在進入系統錄入信息前應對學校的班級編制設置,要求班級名稱不得重復。

第三章錄入與審核

第九條初中畢業生、同等學歷以及以上的有意于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并且滿足報名學校招生條件的人員都可報名到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學校應在開學后兩個月內為已報到的學生注冊正式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電子學籍。

補錄和錯誤信息修改時間為每年的學籍正式注冊結束至下個錄取批次的前一個月,在此期間,學校錄入學生和修改學生信息需向學籍主管部門申請,獲得批準后方能進行操作。所有補錄和修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十條“系統”是一個基于B/S架構下的網絡在線的軟件系統,它支持多用戶、多地點同時在線錄入。為了便于學校對本校的學生信息的使用,系統還支持學生學籍信息導出。

第十一條“系統”的學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學時間;入學方式;招生錄取批次;計劃類別;生源類別;專業;班級;準考證號;中(高)考成績;學生身份證號;家長姓名;家長聯系方式;家庭詳細住址;學籍號;學生圖像信息以及其它相關需要擴展的信息。

第十二條“系統”產生的學生學籍號是全國唯一的學籍號,共十三位數,依次為:兩位數入學年份+兩位數省代碼+兩位數省轄市(擴權縣、市)代碼+三位數學校排序+四位數學生自然序號。

第十三條在學校新生錄取和注冊完成后,學校學籍審核員應針對學生信息逐一核對,確保無誤后將學生信息審核提交備案。

第四章學籍變更

第十四條“系統”中的學籍變更包括學籍減少、學籍增加和校內變動三種類型。其中學籍減少包括休學、退學、死亡、轉出和其他減少;學籍增加包括復學、轉入和其他增加;校內變動包括轉班、轉專業、留級。任何學籍變動都應在上一級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和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二)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論知識學習和教學實習時間);

(三)參加社會創業、就業實踐,需分階段完成學業者。

學生休學每次為一年,在校學習期間不得超過兩次。學生因病休學需持二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參加社會創業、就業實踐者需修滿全部課程的60%。

學生休學期間學生的管理有其監護人負責,學校與之簽訂協議,對學生離校期間的管理進行約定。

第十六條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年或學期開學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時,須持二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審查后方可復學。

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勸其退學或令其退學:

(一)同一學年內(或在學期補考后)考核成績五門以上(含五門)不及格者;

(二)未經請假又無正當理由,開學后逾兩周不報到者;

(三)在校學習時間(包括留級、休學)超過最長學習期限者;

(四)休學期滿后未辦理復學手續或雖申請復學經審查不合格者;

(五)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者;

(六)經醫院確診,患有各類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宜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七)無故曠課超過兩個月者。

(八)自愿要求退學者。

第十八條學生有退學的權利。按本規定所作的退學處理,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

第十九條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出退學申請,經由上級學生學籍管理部門在網上審核通過后,方可完成退學手續。學校應及時給批準退學的學生辦理退學手續,核發退學證明。學生未修滿一年課程的可出具學習證明,修滿一年學習課程者可出具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原則上只發給退學證明,不辦理肄業證書。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情況,學校應及時上報,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對其學籍進行注銷:

(一)學生意外死亡;

(二)學生因違法接受刑事處罰。

第二十一條學生轉班,應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即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內進行操作。

第二十二條學生轉學原則上在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中進行。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或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轉學或轉專業:

(一)經學校認定,學生在某一專業領域有一定專長或技能,轉學或轉專業更有利于其能力發揮者;

(二)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三)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學或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留級或復學時,本專業無后繼班級者。

第二十四條學生轉學、轉專業應由學生和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認可后報請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批準,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學校同意,經網絡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二)我省各級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市屬、縣屬中等職業學校計劃類別為普通中專的學生轉學、轉專業,須填寫紙質轉學審批表,經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及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并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三)市屬、縣屬學校其它計劃類別的學生轉學、轉專業,須填寫紙質轉學審批表,經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同意,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并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四)學生跨?。ㄊ校┺D學,須經雙方學校和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各自學校所在?。ㄊ校┘壗逃姓块T核準。學生所在學校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在系統內增加或注銷學籍。

第二十五條學生轉學成功后,其電子檔案自動由原學校轉入到新學校,學生新的學籍號由系統自動產生,其它相關信息由學校根據需要及時修改。“系統”記錄學生轉學的流程,并在學生電子學籍檔案中顯示。

第二十六條普通高中學生需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由學生和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轉學。轉入學校應根據學生情況,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級就讀,并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申報學籍號。普通高中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入中等職業學校。

第二十七條不屬于休學、退學、轉出、死亡等類型的學生減少,由學校在電子學籍“其他減少”一欄中登記,經上級學籍管理部門網上審核通過,完成登記。

第二十八條不屬于復學、轉入類型的學生增加,由學校在電子學籍“其他增加”一欄中登記。如果學生以前在數據庫留有檔案,則可以恢復以前的檔案,如果沒有檔案,學校則應詳細登記該生基本信息,經上級學籍管理部門網上審核通過,完成登記。

第二十九條學生留級由學校在“系統”中登記留級申請,經上級學籍管理部門網上審核通過,完成登記。

第三十條“系統”所顯示的學籍信息為頒發畢業證的唯一依據?!跋到y”內不包含的學生信息,該學生不得取得畢業證。

第三十一條中等職業教育基本學制為一年至三年。學生可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一年(三年以下學制不能提前畢業),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三年。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對于提前修滿本專業課程并考核合格的學生,可允許其繼續選修其他課程,經考核合格可取得畢業證書,也可允許其提前畢業。

第三十二條具有學籍,操行評定合格,修完所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實習),經所在學??己巳亢细竦膶W生,準予畢業,并由學校發給河南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畢業時,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未達到留級規定者,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學生可在兩年內向學校申請補考,取得畢業資格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三十四條學生畢業時,由學校提出申請,經如下審核通過后,可頒發畢業證:

(一)核對學生畢業申請是否與系統內的信息相符;

(二)核對學生操行評定是否合格;

(三)核對學生考試成績是否合格;

(四)核對學生有無其它不符合畢業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學生畢業證由河南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由學校根據“系統”功能集中打印。

(一)河南省教育廳負責普通中專、各級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3+2”分段制中專段學生的畢業證驗印;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中等職業學校的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成人中專等計劃類別的學生畢業證驗??;

(三)各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畢業證驗印時,只需根據“系統”產生的當年畢業生庫中的信息按畢業證號(即學籍號)順序核對即可;

(四)畢業證采用的照片和“系統”所采集的照片為同一底版的照片。

第六章學籍信息數據準確性與安全性

第三十六條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所顯示的學籍信息為頒發畢業證書的唯一依據,同時為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科學的決策支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對數據錄入和維護人員加強管理和培訓,務必確保數據的及時、準確、完整及安全。

第三十七條在“系統”開始運行的初始化階段,學校應組織人員錄入當前所有在校生基本信息、專業信息、班級信息,為每個學生建立電子學籍檔案。在錄入完畢后,學校管理員應進行數據核對,確保每個學生的資料準確無誤。

第三十八條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經過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兩級審核后方可正式備案。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的任何改動都要及時備案并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批準后備案,學生各種信息的變更都應在當月完成,以保證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的準確性。

第三十九條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系統的數據根據查詢權限向特定人群開放,同時也作為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信息查詢的后臺支持。教育廳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員和技術支持部門要作好服務器的防病毒、防黑客攻擊等系統安全工作,各用戶要管理好自己的口令。為避免多種原因造成的數據丟失,技術支持部門要定期對服務器進行異地異機數據備份。對于學生的某些個人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好查詢權限。

第七章軟、硬件和技術支持

第四十條學校應指定專門技術人員協助學籍管理員和班主任等使用者作好技術支持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的技術人員,做好電子學籍管理工作以及轄區內學校的技術支持和學籍管理員的培訓工作。

第四十一條各學校應保持網絡暢通,并能及時準確上傳學籍信息。

第四十二條河南省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網提供本系統的服務器等硬件支持、軟件的開發和網絡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