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監督員工作規定

時間:2022-03-07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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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監督員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監督工作,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政府采購監督員是由省財政廳、監察廳聘請,受省財政廳、監察廳委托以獨立身份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員。

第三條政府采購監督員應具備條件和聘請范圍:

(一)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二)堅持原則,客觀公正;

(三)熟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

(四)具有較強的責任感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五)身體健康,適應政府采購監督工作需要;

(六)原則上從省直各部門、各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人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聘請。

第四條政府采購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本部門(單位)日常政府采購工作;

(二)受省財政廳、監察廳委托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前期調研、專家抽取、招標(談判、詢價)、驗收、考察、供應商履約等進行現場監督,獨立、負責地提出監督意見;

(三)對政府采購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向省財政廳、監察廳反映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政府采購監督員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各部門、各單位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現場監督開標、評標過程;

(四)中標執行及合同履行情況;

(五)政府采購專家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六)其他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六條政府采購監督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采購供應商選取、評審專家抽取等政府采購活動的知情權;

(三)對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及評標活動依法監督;

(四)對政府采購當事人招投標行為的合法性實施監督;

(五)對中標執行及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

(六)了解所反映問題的辦理情況;

(七)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第七條政府采購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采購過程的現場監督,并對政府采購招標、談判、詢價過程進行監督,并獨立、負責地提出監督意見;

(二)及時、準確地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反映采購人、供應商、采購機構、評審專家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情況;

(三)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反映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有關政府采購投訴及違法違規案件。

第八條政府采購監督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在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過程中,自覺遵守《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廉潔奉公、依法辦事。

(二)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監督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

(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和規定,做到行為規范、辦事公正;

(四)接受監督邀請不得無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參加;

(五)不得從事有損于政府采購形象的活動;

(六)不得向外界泄露政府采購評審情況;

(七)其它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第九條政府采購監督員聘請及使用程序:

(一)由部門(單位)按照規定的條件推薦政府采購監督員;

(二)經財政部門、監察機關審核登記后,對符合條件的政府采購監督員進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培訓,培訓合格進入省級政府采購監督員庫,頒發政府采購監督員證書;

(三)需要現場監督時通過隨機抽取確定監督人員。

第十條政府采購監督員聘請期限:

(一)政府采購監督員每一個聘期為兩年,聘期滿后,根據聘期內本人表現和考核情況及本人意愿可以續聘,但連續聘任不得超過兩個聘期;

(二)政府采購監督員在聘期內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適宜履行監督職責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監察機關、財政部門同意后,解除聘請關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督員不按本暫行規定履行監督職責的,監察機關、財政部門將取消政府采購監督員資格,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員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監察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