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水庫除險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09 0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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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水庫除險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小型病險水庫,是指列入《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范圍內的小型病險水庫。

第三條按照水利部與河南省人民政府簽定的責任書要求,省人民政府對全省病險水庫項目建設負總責。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建設負責,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的實施工作。建設單位負責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所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行政責任主體,應明確病險水庫項目行政責任人,負責工程建設期間的組織領導、配套資金落實和有關協調工作,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小型病險水庫加固實行項目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小型病險水庫加固負總責,中央和省定額補助投資,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條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鑒定和初步設計兩個階段。

第七條安全鑒定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省水利廳負責核查。安全鑒定結論和核查意見必須明確影響大壩安全的病險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與大壩安全無關的內容。

第八條初步設計應針對水庫安全鑒定意見提出的水庫病險問題,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33號)進行編制,處理方案要經過多方案科學論證,擇優選用。初步設計由省水利廳組織審查批復。

第九條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水庫樞紐乙級以上(含乙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或水利部公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擔。初步設計由具有水利水電水庫樞紐乙級以上(含乙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建設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多、任務重的,可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實行集中建設管理模式,即以縣為單位組建一個項目法人,負責本轄區內全部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建設管理,但每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都應組建現場管理機構。

項目法人組建,應明確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內設機構;實行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現場管理機構應明確現場技術、質量、安全等負責人。

項目法定代表人應具有項目建設管理經驗,技術負責人應具備水利水電工程中級以上職稱;質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有質量、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證;財務負責人應具備專業資格并有三年以上從事會計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招標投標活動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監督。根據情況,多個水庫可采取打捆招標的方式,招標時段可適當減少。

施工單位資質應為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或相應專業施工資質。主體工程原則上劃分為一個標段,嚴禁人為劃小標段,規避招標。采用邀請招標的,須報請省水利廳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準。

監理招標,可以采用多座水庫打捆發包的方式進行,打捆后的監理合同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實行公開招標;若小于30萬元的,可自行委托丙級以上(含丙級)質資的水利工程監理單位實行建設監理。

第十三條參與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監理人員,可按照集中連片的原則,總監理工程師可同時在3-5座水庫任職,但每座水庫必須至少保證有一名專職監理工程師及相關監理人員。

第十四條參與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施工企業,可按照集中連片的原則,項目經理可同時在3-5座水庫任職,但每座水庫的工程技術、質量安全負責人必須是專職,并配備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要求,組織參建單位和專家對施工圖進行技術會審,并將審查意見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核備,上一級主管部門要對施工圖審查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未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六條項目開工應履行開工報批手續。開工報告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組織實施。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由于施工條件變化需對批準的初步設計內容修改完善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對僅從外觀尺寸、工程數量、施工工藝等方面對已批設計項目進行微調,而不改變設計意圖,不改變施工效果,不增加工程投資的,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并將專家審查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備。

對于改變設計方案或施工工藝,且影響除險加固效果和該修改設計項目投資較多的項目,要事先請示上一級主管部門,并報省水利廳建設與管理處,由省水利廳建設與管理處明確處理意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對重要設計變更,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按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查、報批工程設計變更的;

(二)將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同意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十八條正在實施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項目法人應按規定制定度汛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確處理施工進度、質量與水庫運用、安全度汛的關系。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制定好除險加固期間水庫的調度運用方案,并監督實施。

第四章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及省級財政資金對《專項規劃》內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對黃淮四市的建設項目省級財政資金適當提高補助比例,其余建設資金由項目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籌措落實。

第二十條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后,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并由省水利廳將資金分配計劃下達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將資金支出預算下達市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應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積極籌措配套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證全面完成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任務。

第二十二條加強計劃管理,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

第二十三條加強財政資金管理,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帳戶,確保專戶儲存、??顚S?,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條若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水庫現場須有派出機構,項目法人與現場負責人應有明確的職責分工,特別對于合同簽訂、工程款結算,項目法人代表必須負責。

第二十五條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及補充規定進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水國科〔2001〕39號)文規定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五章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應按照基本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管理規定,逐一全面落實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措施,建立和健全“項目法人負責、施工企業保證、監理單位控制和政府部門監督”的質量管理保證體系,明確和落實參建各方的質量與安全責任。

項目建設的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項目所在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省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省轄市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對參建各方的質量與安全管理體系和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質量與安全監督報告。

第二十七條項目法人在與各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的質量、安全責任條款和工程質量目標。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接受并主動配合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的監督檢查;同時,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重點部位進行檢測;發生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認真處理。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規范施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和內部質量“三檢制”,施工質量的自評應及時,并對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質量與安全控制職責,對重要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必須實行旁站監理,做好檢查記錄;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評定應平行進行,嚴格把關;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措施實行檢查監督。

第六章工程驗收

第三十條項目驗收應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定》(SL223-2008)執行。

第三十一條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原則上,在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下達之日起一年內完工。按照有關規定應及時組織項目各階段驗收,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鑒定書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按照有關規定,應加強工程建設檔案管理,檔案管理不合格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七章建后管護

第三十四條重點小型水庫應積極推進管理體制改革,明確管理主體,理順管理體制,落實管理人員和管理經費,建立長效、良性的運行機制。

第三十五條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進行資產確認和價值調整,確保建設項目形成的資產及時入賬,管理部門應制訂規章制度,完善各項管理措施,規范水庫管理。完成除險加固并已消除險情的水庫,因管理不善,維修養護不到位,再次成為病險水庫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