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行為管理規定

時間:2022-03-10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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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行為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制止商業賄賂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采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本規定所稱商品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第二款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條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第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賄賂。

第五條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本規定所稱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處帳、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帳等。

第六條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接受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

本規定所稱明示和入帳,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

第七條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第八條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貫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第九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以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事責任。

第十條商業賄賂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商業賄賂行為時,可以對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一并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經營者在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中,同時有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對賄賂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應當一并處罰。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