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1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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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健全公務員日常登記制度,形成公務員動態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公務員日常登記必須在機關行政編制和空缺職位限額內,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符合公務員條件進入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予以登記后方可確定為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各級機關對經考試錄用、調任、選任、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進入機關的人員,及暫緩登記期滿后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應在機關行政編制和空缺職位限額內及時辦理公務員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不得進行公務員工資確定。
本省內轉任的公務員,由轉任機關進行公務員登記數據變更和任職備案;機關和參照單位之間轉任的,以及從省外轉任調入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因辭職、辭退、開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離開公務員隊伍,或由機關調出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所在機關應在一個月內報公務員主管部門注銷備案。
第四條公務員日常登記實行逐級負責,由各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經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后,逐級上報。
第五條公務員日常登記工作程序:
(一)所在機關在編制限額內,依據登記條件確定登記對象,經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后,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河南省公務員登記備案表》,錄入公務員信息數據,報審核機關;
(二)審核機關簽署意見,報審批機關;
(三)審批機關簽署意見,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并輸入省公務員管理數據庫。
(四)履行登記審批、備案手續后,《公務員登記表》裝入公務員檔案;
第六條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記手續: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日常登記的審核、審批、備案、編號工作;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行政機關(含鄉鎮、街道辦事處機關)公務員日常登記的審核、審批、備案、編號工作,其中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黨委組織部門審核后,再按照規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門統一歸口登記審核、備案、編號。
第七條公務員日常登記審批需要報送的材料:
(一)公務員登記的請示(內容包括:機關行政編制數、機關公務員數、機關職位空缺情況、擬登記人員基本情況、進入方式等);
(二)調任、選任、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考試錄用等方式進入機關的有關文件和依據;
(三)人事檔案和公務員信息數據;
(四)《公務員登記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務員登記備案表》、《公務員登記變動情況審批備案表》各一式兩份。
第八條公務員注銷登記的,需提供辭職、辭退、開除、退休、調離、死亡等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各省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將本轄區公務員日常登記審批情況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每月最后5個工作日受理。備案的內容包括:登記備案請示、《公務員登記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務員登記備案表》、《河南省公務員登記變動情況匯總表》(各一式兩份)及公務員信息數據等。
第十條各地各單位辦理公務員日常登記業務時,要及時做好公務員信息數據庫的更新和動態管理工作。每年6月20日至26日和11月20至26日,各省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所轄公務員數據變動情況匯總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公務員實行一人一個編號管理,已在省內進行過登記的,轉任到新單位后仍使用原編號;新登記人員一般不使用原退出人員用過的編號。
第十二條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日常登記工作的督查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不按國家行政編制限額、職位空缺和規定條件、程序登記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宣布無效,并責令按照規定予以糾正;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人員的日常登記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國家出臺新規定后,本辦法如與新規定有抵觸的,從其新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