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產品產地認定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2 0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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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加農民收入,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新階段“菜籃子”工作的通知》和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畜產品產地(以下簡稱產地),是指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具有一定規模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和畜產品加工企業,生產過程按照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規范操作,并經認定合格,獲得認定證書的畜禽產品產地。
第三條河南省畜牧局負責全省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監督管理及推薦、申報無公害畜產品生產基地工作;省轄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的初審、推薦、考察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組織,必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產地條件與生產管理
第五條產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地環境必須符合無公害畜禽產品產地環境標準。
(二)產地必須具有明確的區域范圍。
(三)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
商品肉雞場批出欄10000只以上;商品蛋雞場存欄10000只以上;商品豬場年出欄8000頭以上;肉牛場存欄200頭以上;奶牛場存欄200頭以上;肉羊場年出欄500只以上。
種畜禽場產地規模按《河南省種畜禽場驗收標準》(豫牧畜字200015號)的規定執行。
其他類畜禽品種產地規模,視具體情況確定。
養殖小區產地參照以上規模執行。
畜產品加工企業:待宰畜禽必須來自無公害畜產品產地;單班日屠宰豬200頭以上;單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單班日屠宰牛50頭以上;單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日加工鮮奶50噸以上。
第六條產地生產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的標準要求,按照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第七條產地使用的種畜禽、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畜牧業生產投入品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質量標準,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畜牧業生產投入品。
第八條產地生產過程中用藥必須符合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要求;有休藥期要求的必須按規定執行。
第九條產地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十條申請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產地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縣級管理的申請人向產地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省轄市級管理的申請人向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跨行政區域的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省級管理的申請人直接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交申請。
第十一條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產地的地理位置、場區布局、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計劃;
(四)產地環境檢測報告及其說明;
(五)無公害畜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畜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動物防疫合格證;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和現場的審核。初審合格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復審,復審合格后簽署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河南省畜牧局。
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轄市級管理的申請人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和現場的審核,審核合格后簽署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河南省畜牧局。
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材料的審定。審定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組對產地環境(對申報材料中環境檢測結果有疑義時,需再次檢測)、場區布局、生產規模、生產計劃、質量控制措施等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現場檢查報告。
審定或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專家組現場檢查的合格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頒發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并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認定的產地由河南省畜牧局向社會認定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經認定的產地應接受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資格,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并通過一定方式公示。
(一)產地被污染或產地環境達不到要求的;
(二)產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畜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擅自擴大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范圍的;
(四)不按標準進行生產或嚴重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的;
(五)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格證已過期的;
(七)沒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偽造虛假記錄的;
(八)拒絕接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的;
(九)有其他影響產品質量安全因素的。
第十九條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使用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三個月,申請人應當申請認定復審和復檢(具體按產地程序辦理)。
省畜牧局對審查合格的,換發證書;審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不得擅自冠以無公害畜產品產地名稱,不得使用認定標志,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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