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關房屋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5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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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管理主要任務
農業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地產是國有資產。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房地產資源的安全與完整;推動房地產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對轉作經營性使用的房地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保值增值。
(一)明確房地產產權。各單位對新建的辦公及業務用房,應在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并按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登記入賬。對現有單位占有使用,但尚未取得所有權證明的房屋和使用權證明的土地,應在界定所有權、使用權的基礎上抓緊辦理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并登記入賬。
(二)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房地產開發合作方的資質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有關要求。
(三)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各單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租賃等行為時,應嚴格遵照國家和本意見中有關規定執行。
(四)嚴格房屋的報損、報廢管理。各單位應參照《農業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農財發(2*)2號)中相關要求,開展房屋報損、報廢工作。
二、房地產管理基本原則
(一)責權明確、分級管理原則。堅持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實行分級管理報批制。重大事項報部黨組會或部常務會議審議。
(二)合理利用、注重效益原則。房地產的開發、利用應當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統一。
(三)有序開發、加強調控的原則。房地產的開發、利用必須加強宏觀調控,嚴格執行報批制度,實行有計劃的開發和利用,遵循經濟規律,實現決策和運營的科學化。
三、房地產處置及轉作經營的管理
(一)各單位用于正常履行職能和維持事業發展的房地產,原則上不得轉作經營性使用。如確需改變,其經營項目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并進行可行性論證,履行審批手續,嚴禁擅自改變土地資產的非經營性。
(二)房地產轉作經營方式主要包括:1.利用空余房屋或場地出租;2.開展土地合作經營;3.開展合資建房;4.舉辦經濟實體等。
(三)各單位對于轉作經營性使用的房地產必須堅持有償、有期限的原則。
1.對于轉讓、出租的房地產,出租或轉讓單位應當向承租方、受讓方收取合理的租金、轉讓費用。
2.屬于內部經營的房地產,納入本單位的資產進行統一管理,內部經營收入應作為本單位的經營收入進行核算。
3.對于以房地產出資興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的單位,應按提供的國有資產額所占實體股權份額取得投資收益。
4.合資建房、其他投資行為視具體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單位房屋建筑物類固定資產和土地類資產轉作經營時,原則上不得分離。經營收益應當同時包含房產和地產兩個部分。
(五)各單位房地產轉作經營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農財發[2*)2號)及本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申報和審核,同時還必須嚴格審查合作方資格,切實加強合同管理和監督檢查。
(六)各單位擬將房地產轉作經營性使用前,應當先向部財務司提交投資、入股的意向書、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清單、本單位近期財務報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展資產評估等工作。
(七)各單位的房地產處置、開發重大事項,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材料報部財務司審核后,提交部黨組會或部常務會議審定。
房地產開發重大事項是指涉及賬面價值500萬元以上的房屋所有權或市場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事項(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項);涉及賬面價值500萬元以上的房屋產權或市場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事項;利用市場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土地進行出資、入股、合作開發等事項。
考慮到黑龍江、海南、廣東農墾總局(以下簡稱:各直屬墾區)特殊情況,其涉及賬面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或市場價值2000萬元以上房屋所有權的轉讓事項(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項);涉及賬面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房屋產權或市場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事項;利用賬面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土地進行出資、入股、合作開發等事項為房地產處置、開發重大事項。
(八)房地產轉讓除贈與外,原則上應采取招標或拍賣等方式進行,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的,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九)各單位不得以房地產為所辦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提供擔保。
(十)農業部機關房地產委托機關服務局代管,需要進行處置和轉作經營性使用時,由機關服務局提出意見報部財務司審核,按上述有關規定處理。
四、房地產評估管理
(—)各單位發生的房地產處置及將房地產轉作經營性使用等事項,應按財政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第14號令)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1.需報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房地產開發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無論金額多少,均需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材料報部財務司審核并提交部黨組會或部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后,報財政部核準。各直屬墾區的評估項目,在報部財務司前應首先報部農墾局,由部農墾局提出初審意見。
2.除核準項目以外的其他房地產評估項目,實行分級備案管理。部直屬事業單位需按財政部有關文件要求提供相應材料報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直屬事業單位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部財務司審核備案;各直屬墾區企事業單位應按《農業部直屬墾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辦理核準及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核準)表》;
2.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參照物業公司的模式改造后承擔辦公樓(區)的物業管理)等形式。
(三)要做好房地產普查登記和數據庫建設,提高房地產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本規定自之日起實行。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部財務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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