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藥品退付購藥款制度
時間:2022-03-15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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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消費者凡在我市轄區內具有合法資質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購買了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假劣藥品(拆封或整瓶、盒銷售),一個月內攜帶所購藥品票據、病歷原件及其復印件、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向購藥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經查實后,按本辦法向消費者先行退付購藥款。
第二條先行退付購買假劣藥品范圍
消費者購買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藥品予以先行退付:
1.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質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藥品;
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撤消批準文號的藥品;
3.假冒其他藥品生產企業名稱或批準文號的藥品;
4.無批準文號、無生產批號、無有效期限或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5.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
第三條先行退付條件
消費者投訴購買到假劣藥品并要求先行退付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零售藥店購買藥品的,提供其所購買藥品的銷售發票原件,發票中應寫明藥品名稱、生產企業、規格、生產批號、數量、金額、售出時間并蓋有其零售藥店印章;
2.在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購買藥品的,提供其醫療機構的病歷或處方箋,并加蓋執業醫師的印章或簽名,病歷和處方箋中必須寫明藥品名稱、數量、規格等,同時提供醫療機構的收據或發票;
3.提供無污染的藥品及包裝、標簽和說明書;
4.提供銷售藥品的零售企業、醫療機構名稱及詳細地址;
5.消費者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應提供其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退付購藥款范圍:
1.不屬本暫行辦法處理范圍的其他藥品違法行為;
2.消費者提供的證明材料無法對藥品來源進行認定的;
3.消費者提供的藥品受到人為污染,無法對藥品進行檢驗鑒定的;
4.消費者不能憑有效證件要求領取退付款的;
第五條先行退付程序
1.稽查部門受理消費者提供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
2.對消費者提供的藥品應及時組織執法人員對相關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進行核實;
3.依法對藥品進行性質認定;
4.填寫舉報投訴先行退付登記表;
5.稽查科(股)負責人審查;
6.局分管領導審核;
7.局長審批;
8.消費者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領取先行退付款。
第六條消費者按本辦法獲得先行退付后,不影響通過其他途徑繼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七條本暫行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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