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投訴分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5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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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農業機械使用者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為農機購買者、使用者和農民解決農機產品質量、作業質量、服務質量(以下統稱"農機質量")方面的投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監督站、投訴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消協[*]第30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分站是指在各市、縣(市)農機主管局或其直屬事業單位設立的*省消費者協會農機投訴站分支機構:*省消費者協會農機投訴站××市、縣分站。
第三條根據維權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設立分站的目的是要進一步方便廣大消費者投訴,把大量的投訴受理工作落實在基層。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分站按地域管轄受理農機投訴。
第五條省站在省消費者協會、省農機管理局領導下,按照規定的職能,負責全省農機投訴受理業務指導工作。
第六條分站在市、縣農機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下,在同級消費者協會和省站的業務指導下,按照規定的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機投訴受理工作。
第三章機構性質
第七條分站行政上由同級農機主管局領導,業務上接受省站的指導。
第八條分站原則上應設在主管局科教質量部門或農機市場整頓("打假")辦公室。
第四章職責
第九條省站職責
(一)受理重大、典型投訴。
(二)受理分站轉上來的涉及面廣、跨地區或性質嚴重的投訴。
(三)受理上級消協、有關部門、中消協農機投訴站和外省市農機投訴站轉來的農機投訴。
(四)負責全省農機投訴受理業務指導、培訓、督促檢查工作。
(五)負責投訴受理統計,編寫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條市、縣分站職責
(一)直接受理所轄范圍內的農機投訴。
(二)受理由省站按地域范圍轉來的農機投訴。
(三)外市、縣(市)分站要求處理或協助處理的農機投訴。
(四)負責本地農機質量投訴統計,編寫投訴分析報告。
(五)負責本地投訴統計上報。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一條各級農機主管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機構,充實業務能力強、有經驗的工作人員。各市、縣(市)消協和農機主管部門履行對本市、縣(市)農機投訴站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省、市、縣農機投訴站應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
第十三條各分站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投訴站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規范農機投訴受理程序,完善農機投訴檔案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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