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化規章制度

時間:2022-03-15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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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化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規范農業機械化管理,保障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農業部及**自治區有關法規、條例,結合*生產建設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凡在兵團范圍內從事農業機械管理、科研、鑒定、生產、銷售、培訓、推廣、監理、使用、維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兵團、師、團場農機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兵團各級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領導,把推進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年度財務預算內安排農業機械化專項資金,采取財務支持和金融扶持等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促進農業機械化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科研、開發和推廣

第六條兵團及其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采取技術攻關、試驗、示范等措施,促進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農業機械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和院校,結合*和兵團農業生產實際,研究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支持農業機械科研、教學與生產、推廣相結合,促進農業機械與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要求相適應。

第七條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高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

支持引進、利用先進的農業機械、關鍵零配件和技術,鼓勵引進外資從事農業機械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

第八條建立完善各級農機技術推廣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所需事業經費納入財務預算。

農機技術推廣機構要按照《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加速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和新機具,必須堅持試驗、鑒定、示范、培訓、推廣的程序,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

在兵團推廣的農業機械,應取得國家或兵團農業機械鑒定機構頒發的推廣鑒定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推廣不符合規定的農業機械及技術,因推廣不符合規定的農業機械,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兵團農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利于農業結構調整、保護環境、安全生產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兵團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需要列入產品目錄的農業機械,由生產者和銷售者自愿申請,并提交國家或兵團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其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推廣鑒定證。

第十條各級農機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農業機械選型的指導,引導、支持團場職工和農機服務組織自主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職工和農機服務組織購買其指定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三章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十一條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生產農機產品。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應按企業標準生產農機產品。

第十二條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零配件供應和培訓等售后服務責任。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產品。

禁止利用殘次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產品。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農業機械使用者有權要求農業機械銷售者先予賠償。農業機械銷售者賠償后,屬于農業機械生產者的責任的,農業機械銷售者有權向農業機械生產者追償。

因農業機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維修者應按照《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規定,具備相應的維修場所、設備、檢測儀器和具有農業機械維修職業技能的技術工人,取得相應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

第十五條農業機械維修點,應當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保證修理質量,實行保修期制度。修理質量不合格的,應當免費進行返修,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農業機械維修者申領《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須經團場農機主管部門同意后提出申請,由師農機主管部門審定合格后頒發。

第四章管理、使用和培訓

第十七條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農業機械化標準體系建設,對農業機械產品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實施國家和兵團制定的強制執行的技術規范。

兵團農機管理部門根據農業機械者的投訴情況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組織對在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務情況進行調查,并公布調查結果。

第十八條全面實施農機管理十項標準化,堅持“五統一,五規范”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堅持農藝技術要求與農機化技術有機結合,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實施農業機械作業標準,

作業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作業方應當無償返工或者減收作業費;因作業質量造成損失的,由作業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兵團統一制定實施農業機械標準工作量折合系數。各師應科學核算農業機械標準工作量作業成本,確定合理的農機作業收費標準。團場應嚴格執行標準工作量折合系數和收費標準。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對農業機械作業收費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師、團應根據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機械作業總量,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合理配置農業機械。鼓勵支持農機職工對農業機械進行更新和配套。

第二十二條團場要通過合理提取機務區建設費,不斷加大機務區建設的投入,為農業機械的停放、檢修以及農機工人的學習、培訓提供良好的場所。

農業機械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和兵團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牌證齊全,符合作業要求。

農業機械所有者應按技術規范做好農業機械的日常維護和技術保養,主要農業機械都要入庫、入棚、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團場農機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兵團規定,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實行強制報廢。

禁止使用、出售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

第二十四條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機械經營組織,建立行政推動、市場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多元化農機經營機制。農業機械經營組織應當堅持以農為主、綜合經營的原則,開展高效、優質、安全的農機生產作業。鼓勵跨區域開展農機機械作業。

第二十五條建立完善農業機械化社會服務體系,引導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與師、團場合作建設集銷售、零配件供應、維修、培訓“四位一體”的農機化服務機構。

引導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和維修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根據農業機械化發展的需要,組織有關院校為農業機械管理、推廣、監理提供多形式、多層次培訓。為農機化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二十七條按照農業部《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的規定。兵團農機管理部門對農業機械駕駛培訓機構實行資格認定,頒發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師農機管理部門對農業機械駕駛培訓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駕駛操作人員培訓活動管理。

第二十八條農業機械駕駛培訓機構必須持有兵團農機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

農業機械駕駛培訓教員須經兵團農機管理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農業機械駕駛培訓機構應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教材進行培訓,保證培訓質量,并按規定收取培訓費。

第五章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所需事業經費列入財務預算。

兵團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依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農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用戶購置農業機械后,應當向住所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注冊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條用戶擁有的農業機械應定期接受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安全技術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和安全教育,并通過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考試、考核合格,依法取得駕駛證、操作證后,方可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三十三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申請進行考試、考核的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核實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駕駛培訓記錄,方可準許參加考試、考核。

第三十四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接受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安全檢查和年度審驗。未經年度安全檢查和年度審驗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三十五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操作證和行駛證。不得偽造、變造和轉借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不得駕駛與駕駛證載明不相符的農業機械。

不得將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和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三十六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必須經兵團農機監理部門培訓考核,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必須按照自治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繳、管理、使用農機監理規費,農機監理規費必須全部用于監理工作,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挪用。

第三十八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國家及自治區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作業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由師農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師農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師農機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后,強制報廢;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師農機管理部門責令停辦。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師農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師農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三十四條、三十五條中關于:

1.駕駛未經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農業機械的;

2.未經年度審驗或年度審驗不合格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

3.駕駛與本人駕駛證件載明的類型不相符的農業機械的,

4.無證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5.偽造、變造和轉借農業機械牌證或駕駛操作證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師農機監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暫扣駕駛證、操作證1個月。對有第5項所列情形的,農機監理機構可以采取暫扣農業機械的行政措施。暫扣農業機械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兵團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辦法、規定依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