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5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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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與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者權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和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制定下發的《海洋使用金減免使用管理辦法》、《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域屬國家所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凡在我市管轄海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取得海域使用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讓金、海域轉讓金。
海域出讓金,是指國家將海域使用權在一定時限內出讓給使用者,并由使用者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的資金。
海域轉讓金,是指海域使用權人轉讓海域使用權時,由轉讓人按轉讓海域使用權所得增值額的一定比例向國家繳納的資金。
第四條以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按照規定的用海類型、海域等別以及相應的海域使用金標準計算征收。不同用海類型、海域等別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詳見附件1。
按照農業用海標準征收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在尚未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前改變農業用途的,按建設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標準補繳海域使用金。海域類型界定表詳見附件2。
第五條為提高海域資源配置效率,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海、國防建設項目用海、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兩個以上意向用海的單位或個人的,應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即為招標、拍賣的成交價。
由市海洋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建設交通委等部門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時,其招標、拍賣的單價不得低于同用海類型、同海域等別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第六條海域使用權發生轉讓,轉讓人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前,按照轉讓海域的增值額的40%繳納海域使用金。
轉讓海域的增值額,是指海域轉讓價款扣除海域轉讓者受讓該海域時支付的全部價款和該海域設施重置費后的余額。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海域設施重置費,需經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七條填海造地、非透水構筑物、跨海橋梁和海底隧道等項目用海,實行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其他項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按年度計征海域使用金。
凡屬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的,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前一次性繳清。如用海單位和個人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經市海洋局批準后,可以采取分期繳納方式,但首期繳納不得低于總額的40%,最后一次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過項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凡屬按年計征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應于每年6月底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第八條對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照下列規定計征海域使用金:
(一)使用海域在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經營性臨時用海,按照年征收標準的25%一次性計征;
(二)使用海域超過3個月且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用海,按照年征收標準的50%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三)使用海域超過6個月且在1年以內的(含1年),按年征收標準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第九條下列用海項目,依法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軍事用海。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包括公安邊防、海關、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監、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監測、漁政、漁監等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三)航道、避風(避難)錨地、航標、由政府還貸的跨海橋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經營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漁港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第十條除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外,對下列各類經營性用海,經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風(避難)以外的其他錨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設施用海。
(二)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項目用海。
(三)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經核實經濟損失達正常收益60%以上的養殖用海。
(四)專業漁民養殖用海,可按每戶不超過30畝的用海面積,免征海域使用金。專業漁民是指戶籍屬于專業漁業鄉(鎮)、村、組,沒有土地或人均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不足0.1畝,長期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漁業純收入占家庭純收入總額的60%以上的漁民。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項目用海,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項目用海批復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提出減免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
(一)減免國務院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分別向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減免本市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申請人分別向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提出書面申請。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自受理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書后30日內,由市海洋局對申請減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市財政局會同市海洋局以書面形式聯合批復申請人。
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書應提出減免理由、減免金額、減免期限,并提供能夠證明項目用海性質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內容。
第十二條本市審批的項目用海,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和養殖用海項目外,凡涉及減免應繳中央國庫的海域使用金的,由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在批復申請人前,聯合報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審批。
本市減免海域使用金的上限,為繳入本市國庫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三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權,禁止擅自轉讓,也不得用于經營或變相經營。
第十四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經批準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權,發生轉讓海域使用權或者經批準改變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質的,海域受讓人或者海域使用權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和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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