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鮮植物產品出境檢驗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5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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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出境新鮮植物產品檢驗檢疫的需要,規范對生產、加工、儲運新鮮植物產品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規定,結合*口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出境葉菜類、肉質莖類、果菜類、花菜類、根狀莖、塊莖、球莖、鱗莖、塊根等新鮮蔬菜,松茸、蘑菇、香菇等食用菌類,以及水果等新鮮植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
第三條*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口岸出境新鮮植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檢驗檢疫局所屬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新鮮植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生產、加工,儲運單位備案申請的受理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四條*檢驗檢疫局對從事出境新鮮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儲運單位實行檢驗檢疫備案(以下簡稱備案)制度。
*市的生產、加工、儲運單位必須獲得備案證書方可生產、加工,儲運出境新鮮植物產品。
第五條生產、加工、儲運單位可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備案申請(備案條件見附件)。
第六條*檢驗檢疫局動監處負責組織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出口量大的原料生產基地進行疫情調查,指導其進行病蟲窖的防治;負責組織生產、加工、儲運單位有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七條*檢驗檢疫局按規定的審核程序對申請單位實施審核,*檢驗檢疫局動監處負責組織對獲得備案的生產、加工、儲運單位實施定期檢查。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生產、加工,儲運單位實施日常監督。經檢查、監督發現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有關生產儲運單位應限期改進;逾期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報經動監處撤銷其備案。
第三章檢驗檢疫
第八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新鮮植物產品,未經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不得放行出口。
第九條新鮮植物產品的報檢按*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規定辦理。檢驗檢疫機構受理新鮮植物產品報檢后,應重點審核如下單證:
1、外貿合同、信用證;
2、農藥使用報告單;
3、新鮮植物產品預檢結果單。
第十條報檢單證經審核無誤后,檢驗檢疫人員與報檢人約定檢驗檢疫日期,做好檢驗檢疫準備,并按期前往產品存放地點進行檢驗檢疫。
第十一條檢驗檢疫依據如下:
1、進境國家或地區的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2、政府間雙邊植物檢疫協定、協議;
3、貿易合同、信用證中的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4、我國政府的植物檢驗檢疫規定。
第十二條檢驗檢疫人員在檢驗檢疫時,若發現貨物的生產日期,規格、批次等與報檢單證不符,則不予施檢。
第十三條凡是需出具檢驗檢疫證書或有特殊檢驗檢疫要求的貨物,檢驗檢度機構實行批批檢驗檢疫。除此以外,則在生產單位檢驗檢疫合格的基礎上,接報檢單實行抽檢,抽檢比例不低于全部報檢批數的30%。
第十四條需要實驗室檢驗檢疫的,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委托*檢驗檢疲局動植物與食品檢驗檢疫技術中心。
第十五條經檢驗檢疫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有關依據的,應責成重新整理,加工或作除害處理。復檢合格后,簽證放行;無有效處理方法或經復檢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境。
第十六條新鮮植物產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由檢驗檢疫機構按局有關檢務規定出具有關證書和通關單。檢驗檢疫不合格,則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原*商檢局的《*口岸出口新鮮農產品檢驗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口岸鮮菜堆場管理要求》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從事出境新鮮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儲運單位檢驗檢疫備案條件
1、新鮮植物產品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并實施了安全使用農藥制度,以及衛生防疫管理制度。
使用進口種子生產新鮮植物產品的單位,其種植場所應符合《*檢驗檢疫局關于國家檢驗檢疫局<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檢疫管理辦法>和<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離檢度圃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新鮮植物產品加工、儲運單位應建立并實施了衛生防疫管理制度。
2、生產單位的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生產的新鮮植物產品的衛生質量和疫情負責。生產單位應配備植保人員,準確記錄病蟲害種類及發生情況、農藥使用情況,并按出境報檢批次填寫“農藥使用報告單”,內容包括所用農藥名稱、施藥濃度、施藥日期等?!稗r藥使用報告單”由本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3、加工單位應從經備案的生產單位收購新鮮植物產品。應設專人對原料和產品實施檢驗(對葉菜類必須批批使用農藥速測卡進行農藥殘留檢驗),并按出境報檢批次逐批如實填寫“新鮮植物產品預檢結果單”,結果單應由檢驗員和本單位負責人共同簽名、加蓋單位公章并保存一年備查。
4、加工,儲運單位應設立加工、儲運專用場地,場地面積與加工、儲運能力相適應;地西平整清潔,無雜草,有良好的排水設施;場地周圍沒有污染產品的不良環境;場地和生活區基本分開;廁所保持清潔,遠離場地,并有防蠅防蟲設施。
加工場地應設有與加工人數相適應的更衣室、柜;操作臺、工器具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加工用盛器不接觸地面,并做到原料與成品不交叉污染;光線充足,通風良好,有防蠅防蟲和防鼠設施。
5、加工場地加工用水要求:無污染的井水或自來水。
6、產品包裝材料與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不得受到污染。
7、產品存放應分清批次,放置整齊,并設置規范貨卡。
8、植保人員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檢驗檢疫局培訓考核合格。
9、加工、儲運操作人員持有衛生機關頒發的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若患有不適于食品從業的疾病,應調離其工作。
10、加工、儲運操作人員須穿戴工作服和工作帽,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生產、儲運場地,不得佩戴手表以及項鏈、耳環、戒指等飾物。工作服不得穿入廁所、托兒所、食堂等公共場所。場地內嚴禁吸煙和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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