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常務委員會制度
時間:2022-03-16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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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積極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奮斗。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主持政協*省委員會的會務,在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處理政協*省委員會的工作。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由政協*省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協商決定下屆政協*省委員會的參加單位、界別設置、委員名額和委員人選。協商決定本屆政協*省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
(二)召集并主持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會議;
(三)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和執行政協全國委員會所作的全國性的決議以及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審查通過提交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加或者變更時,由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提交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政協*省委員會副秘書長;
(七)決定政協*省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并任免其領導成員;
(八)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決定對參加政協的單位和個人的紀律處分事項。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省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決議,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的活動,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系,廣交朋友,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章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定,一般于會前10天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審議政協*省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務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協商討論涉及全省的重大方針政策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聽取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或說明,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提交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文件;
(四)審議重要的建議案、提案、視察報告、調查報告、出訪報告和其他報告。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的政協*省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專門委員會專職主任、副主任,辦公廳巡視員、副巡視員列席;視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有關的省政協委員,在皖的全國政協委員,省轄市政協主席及部分縣(市、區)政協和機關處室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有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出席;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各方的意見和建議;會議的議案或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采取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相結合的方式。根據會議議題,可按界別編組,也可混合編組。
第十四條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根據需要可安排發言。各黨派、團體、界別、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發言材料,申請發言,由會議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請假。對經常不參加會議的,將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視情處理。
第十六條根據需要,可舉行專題常務委員會會議,就某項專門問題進行協商討論,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文件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提出的建議案和建議、意見、批評,須經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書長簽發,以政協*省委員會文件或辦公廳文件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應作新聞報道。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則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后實行,其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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