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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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通信建設監理市場,加強對通信工程建設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促進通信行業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健康發展,結合通信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通信工程建設監理的企業均須按本辦法取得《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通信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是指對該企業從事通信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應當具備的組織機構和規模、人員組成、人員素質、資金數量、固定資產、專業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監理業績等的綜合評定。
第三條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新設立的監理企業資質等級為臨時等級)。
第五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制。
第二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信息產業部負責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的審批、發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內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的初審工作。
第七條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的機構;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從事通信工程建設監理所需的計算機、儀器、儀表等設備;
四、符合所申請的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第八條新設立的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辦理通信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手續。
第九條凡屬中央管理的企業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將申報材料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企業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情況、承擔過的工程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定,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企業承擔過的通信建設工程監理項目進行實地考核,對符合資質評定標準的頒發《通信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條非中央管理企業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將申報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企業承擔過的通信建設工程監理項目進行實地考核,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資質評定標準的,報信息產業部綜合合規劃司審批。
部綜合規劃司根據申請材料,對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數量、固定資產以及實際業績進行綜合評價,經審查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發給相應的《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新設立的企業資質最高只能申請臨時乙級。申請通信建設監理資質等級(包括臨時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見附表一)一式3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企業技術、經濟人員職稱證書及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證書復印件;
(六)由上級主管部門加蓋公章的企業在冊人員名單或企業人員聘任證書。
第十二條監理企業在申請臨時等級兩年后,根據監理業績,再按照上述申請程序提出定級申請。申請定級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見附表一)一式3份;
(二)《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臨時)》、《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企業技術、經濟人員的職稱證書及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證書復印件;
(六)《監理業務手冊》;
(七)能反映企業業績的證明材料;
(八)其它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監理企業在定級兩年后方可提出資質升級的申請,一次只能晉升一個等級。申請升級程序與申請審級程序相同。
第十四條臨時等級、正式定級及升級均按本辦法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進行評定。
第十五條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批,其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初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從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到信息產業部,信息產業部在收到初審材料30日內完成審批。
第三章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與業務范圍
第十六條甲級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一)主要領導資歷:企業負責人應具有高級職稱,且具有從事通信工程的設計、施工或建設管理經驗,并取得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通信工程的設計、施工、建設管理或監理8年以上經歷,并取得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以上人員均要求年齡不超過60歲。
(二)技術力量: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不少于6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員以及年齡超過65歲以上人員),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2人,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不少于3人。
(三)技術裝備:擁有承擔相應工程的檢查、測量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與人員規模相適應的工作場所。
(四)注冊資金: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五)業績和能力:監理過3個以上一類通信建設項目或6個以上二類通信建設項目,經驗收質量合格。且具有同時承擔2個一類通信建設工程項目的能力。
第十七條乙級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一)主要領導資歷:企業負責人應具有高級職稱,且具有從事通信工程的設計、施工或建設管理經驗,并取得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通信工程的設計、施工、建設管理或監理5年以上經歷,并取得通信監理工程師資格。以上人員均要求年齡不超過60歲。
(二)技術力量: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員以及年齡超過65歲以上人員),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8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于3人。
(三)技術裝備:擁有承擔相應通信建設工程的檢查、測量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與人員規模相適應的工作場所。
(四)注冊資金;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五)業績與能力:監理過3個以上二類通信建設項目或6個以上三類通信建設項目,經驗收質量合格。且具有同時承擔2個二類通信建設工程項目的能力。
第十八條丙級監理企業等級標準
(一)主要領導資歷:企業負責人應具有中級職稱,且具有從事通信工程的設計、施工或建設管理經驗,并取得通信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通信工程的設計、施工、建設管理或監理3年以上經歷,并取得通信監理工程師資格。以上人員均要求年齡不超過60歲。
(二)技術力量: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員以及年齡超過65歲以上人員),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于2人。
(三)技術裝備:擁有承擔相應工程的檢查、測量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與人員規模相適應的工作場所。
(四)注冊資金;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五)業績與能力:監理過3個以上三類通信建設項目,質量合格。且具有同時承擔2個三類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九條申請臨時等級的企業應符合相應等級標準,其中,主要領導和技術力量中未取得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應取得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培訓合格證。
新設立的企業不考核企業承擔工程業績。
第二十條各級通信建設監理企業的監理業務范圍(具體承擔工程業務范圍在證書副本中明確,通信建設監理業務范圍劃分表見附表二):
(一)甲級(臨時甲級):可承擔一、二、三類通信建設工程監理;
(二)乙級(臨時乙級):可承擔二、三類工程臨理;
(三)丙級(臨時丙級):可承擔三類工程監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每年進行一次年檢。
中央管理企業的年檢工作由信息產業部負責;非中央管理企業的年檢工作按下列規定進行:
甲級資質: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初審,報信息產業部年檢;
乙級、丙級資質: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年檢。年檢結束后,將年檢情況匯總表(見附表三)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年檢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證單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產業部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年檢表》(見附表四)、《通信建設監理資質證書》(副本)、《監理業務手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業年檢資料于6月底前做出結論,并在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加蓋年檢專用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在每年6月15日前將簽署初審意見的企業年檢材料報部,部應于6月底前做出年檢審查結論。
第二十三條年檢內容包括:企業資質情況、所承擔工程項目完成情況、工程質量、安全、市場行為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資質評定標準,年度內承擔過3項工程監理項目,且質量合格,未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一)企業注冊資金或工程技術人員未達到標準,但不低于標準的70%,并且未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承擔監理業務少于3項,且未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企業注冊資金或通信監理工程師未達到標準的70%;
(二)上年度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達到標準的;
(三)年度未承擔過監理業務的;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年檢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五條年檢不合格、未按時參加年檢的,其證書自行失效,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
持證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時,應有30日內到原發證部門辦理重新核定資質手續。
第二十六條持證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注冊資金、法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每年年檢時說明情況,由原發證機關審核后,在證書副本變更欄內注明,變更名稱的應由原發證機關換發新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企業破產、倒閉、撤消、歇業的,應當將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八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實行通告制度。
信息產業部于每年年檢工作結束后,在媒體上公布所有年檢合格監理企業及新審批監理企業名單。
第二十九條監理企業在申請資質或年檢時,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料的,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將根據情節輕重,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降低等級直至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監理企業必須嚴肅執業,對于涂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資質證書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停止使用直至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監理企業必須在資質等級規定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執業,禁止監理企業轉讓監理業務,禁止監理企業超越本企業監理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監理業務。違反本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收回資質證書3至6個月,并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年檢的重要依據;對再次轉讓監理業務、越級或超范圍承接監理業務的,降低資質等級或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監理企業不得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業務。對違反本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責令其改正,視情節輕重,收回資質證書3至6個月,并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對于不履行監理職責,未及時制止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監理企業,由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監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于與施工單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理外,由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造成重大事故的,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對于與建設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降低工程質量的,由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責令其改正,視情節輕重,收回資質證書3至6個月,或降低資質等級或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從事資質認證工作的部門和人員在資質認證過程中,必須堅持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是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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