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用戶資質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6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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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戶資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通信用戶管線建設的需要,加強對通信用戶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維護通信建設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連接至公用通信網的通信用戶管線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全過程的企業,應按本規定取得《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連接至公用通信網的用戶通信管線的設計、施工活動。

本規定所稱通信用戶管線的設計、施工活動,是指承擔用戶通信管道、用戶通信線路、綜合布線等工程的新建、擴建或改建活動。

第三條信息產業部負責通信用戶管線建設許可制度的制定,并負責對全國通信用戶管線建設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用戶管線建設許可制度的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的審批和發證工作。

第四條《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制。

第二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申請《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的企業;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從事通信用戶管線設計、施工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備的計算機、儀器、儀表等設備;

(四)符合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評定標準。

第六條新設立的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辦理《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申請手續。

第七條申請《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由通信管理局根據申請材料及實地考察,對企業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定,經審查符合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評定標準的,發給《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

第八條申請《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向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資料:

(一)《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通信項目經理資質證書、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企業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從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審批結果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三章評定標準

第十條企業負責人應具備5年以上從事通信用戶管線工程建設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具備通信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企業財務負責人應具備本專業初級職稱。

第十一條企業具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職稱中,具有通信專業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人、通信專業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三級以上的通信工程項目經理不少于3人。企業聘用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5歲。

第十二條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少于人民幣80萬元。

第十三條企業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裝備、施工設備及質量檢測手段。

第十四條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不分等級,業務范圍為:承擔連接至公用通信網的用戶通信管道、用戶通信線路、綜合布線、及其配套的設備工程建設。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年檢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內《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的年檢工作。年檢結果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十六條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年檢申請表》(見附表二)、《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通信管理局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后30天內做出結論,并在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加蓋年檢專用章。

第十七條年檢內容包括:檢查企業資質情況、所承擔工程的情況、工程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十八條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評定標準,且承擔過2項以上用戶通信管道、用戶通信線路或綜合布線工程,質量合格,并且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十九條企業注冊資金或工程技術人員不低于標準的70%,并且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企業注冊資金或通信工程技術人員未達到標準70%;

(二)上年度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達到標準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兩年內未承擔用戶管線的設計、施工業務的。

第二十一條年檢不合格或未按時參加年檢的企業,其《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

第二十二條企業破產、倒閉、撤消、歇業的,應當將《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并予以注銷。

第二十三條《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實行通告制度。信息產業部每年在年檢結束后,對年檢合格和新審批單位在公眾媒體上通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申請《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或年檢時,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料的,通信管理局應根據情節輕重,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收回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或轉讓《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持證企業違反本條規定的,通信管理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收回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持證企業必須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不得超范圍承接業務。違反本條規定的,由通信管理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收回資質證書3至6個月,并將違規行為記錄在案,作為年檢的重要依據;對再次超范圍承接業務的,應收回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持證企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業務。對違反本條規定的,由通信管理局責令其改正,視情節輕重,收回資質證書3至6個月,并將違規行為記錄在案,作為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或者單位從事連接至公用通信網的用戶通信管線的設計、施工活動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通信管理局予以取締。

第二十九條從事資質認證工作的部門和人員在資質認證過程中,必須堅持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具有通信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在其業務范圍內從事連接至公用通信網的通信用戶管線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活動,不需辦理《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