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時間:2022-03-16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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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確保通信工程質量和網絡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信息產業部《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部令第18號)等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包括總則、質量監督內容及機構職責、質量監督工作程序、罰則和附則五個部分。
第一條**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中心(以下簡稱省質監中心)是經信息產業部考核認定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受省局委托依法實施**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并參與全省通信建設市場管理。
第二條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網絡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依法對通信工程質量負責,并依照本實施細則接受質量監督,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四條省質監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省及國家重點、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結合**省實際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二)負責辦理建設單位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質量監督申請申報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具體負責省內和進入**省從事通信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審查、年檢、備案的初審等工作。對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概預算員)、評標專家等執業資格進行培訓、認證、咨詢服務和日常管理。
(四)監督和檢查在我省境內通信工程參建各方執行建設程序、工程標準、規范和定額等情況,監督檢查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在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設備質量及進網許可證的核驗,指導省內通信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開展通信工程質量檢查活動。
(五)組織省級優質工程、優秀設計和優秀施工評審。參加在本省行政區實施的國家及省級重點通信工程驗收、質量評定等會議,依法行使工程質量否決權。
(六)參與監督和檢查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工程的承、發包和招、投標工作。負責自行招標單位和招投標機構的資格初審和咨詢服務工作。
(七)受理單位和個人對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參與**省內通信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查處在**省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省質監中心根據**省通信行業實際情況和需要可在省內主要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派出人員。
第六條省質監中心的監督方式重點是對參與通信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參建單位及人員的資質和資格、執行工程標準等情況的監督。工程實體的監督,主要委派相關分支機構和人員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省質監中心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工程的參建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監督工程的施工現場和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檢測、拍照、錄像;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缺陷或違反通信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責令改正;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五)公布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第八條從事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的專(兼)職質量監督工程師及質量監督員資格按信息產業部有關規定,經考核認定后實施通信工程質量監督。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7日以前向省質監中心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偼顿Y額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通信工程,可由省級電信運營企業在年內分兩次集中申報。在本省境內實施的跨省通信工程,在向部質監中心申報的同時,必須抄報省質監中心。
所有通信工程都必須在規定時效內申報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省質監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質量監督費用,其計費標準按政府物價部門批準文件執行,質量監督費由建設單位在《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報出30日之內繳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瑢炔抠|監機構健全的電信運營企業,將按其應繳納質監費的適當比例留給企業開展質監工作,??顚S?。發生通信工程質量事故需要省質監中心進行調查和處理時,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應填寫《**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見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工程開工報告;
(三)工程施工圖設計批準文件和全套預算表;
(四)設計、施工單位和工程實施監理的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工程合同或中標通知書;
(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資質證書。
外埠、境外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在**省承包工程的,還須提供市場準入(備案)審批文件。
第十二條省質監中心受理申報后,及時確定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人員,制定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并將《**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見附表二)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省質監中心對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包含以下內容:
(一)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建設項目審批及質監手續齊全,已確定工程項目編號,無肢解工程及招標中的違規行為,使用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符合國家資質管理的規定,并有合法的經濟合同;
2.按規定必須實行招標的工程,已經按合法程序實行了招標,無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價格競標及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
3.按規定由建設單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具備相應管理能力的機構和執業資格人員,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
4.按規定必須委托監理的工程,已經合法委托了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不干擾監理單位和人員的正常業務;
5.使用的通信設備、器材和備品備件必須具備產品合格證標志,需要進網許可的必須有進網許可證;
6.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按期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對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未辦理工程驗收及竣工備案手續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工程決算和工程消號,檔案部門不得接收工程檔案資料。
(二)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單位資質及承包的工程范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有完整的承包手續及合法的承包合同;
2.認真遵守通信建設市場的各項管理規定,無違法分包和轉包的行為;
3.施工管理機構人員配套齊全,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質量責任制落實,項目經理、質量檢查員應具有相應資格及上崗證書;
4.具有規范的施工組織設計。按照部頒規范、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認真落實施工技術交底,做到按圖施工等;
5.對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設備必須進行進場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進入現場機器具的性能、狀態良好,嚴禁把功能失常的機器具運入施工現場;
6.做好分項工程、隱蔽工程檢驗項目的原始記錄,且記錄真實、齊全;
7.嚴格執行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操作規范;
8.做好工程竣工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做到數據準確、竣工資料齊全、圖實相符;
9.參與工程初驗和竣工驗收,認真處理工程返修或遺留問題。
(三)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承攬的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與本單位資質相符;
2.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應已建立、質量責任制已落實;
3.設計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應與承擔任務相符;
4.圖紙及設計變更、勘察、設計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齊全;
5.是否按照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6.除有特殊要求的例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工程用材料、設備的供應商;
7.有無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勘察設計的行為;
8.是否認真做好施工圖交底和技術規范書的編制等工作。
(四)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合法、完整、齊全的監理手續及合同;
2.工程監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專業人員配備齊全,質量責任制落實,認真執行質量例會制度;
3.有規范的監理大綱和監理規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合同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不與任何單位和個人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4.現場實施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
5.無非法指定通信產品生產廠家及供應商的行為。嚴格執行材料、半成品,設備和備品備件等進場的檢驗、驗收制度及見證取樣制度。對現場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設備及發生的質量事故,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6.配合建設單位或受建設單位委托組織竣工驗收;
7.核驗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資質,質檢員、試驗員及操作人員的上崗證書;
8.核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確保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
第十四條在工程中對涉及通信網絡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的相關實體質量,省質監中心可以進行強制性檢查、抽查,內容包括:
(一)涉及網絡運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和重要項目;
(二)可能影響通信質量、使用壽命和設備安全的薄弱環節;
(三)工程中使用的重要機、線、設備和器材,包括核查相關的出廠合格證件、技術文件和進網許可證等。
第十五條國家及省級重點通信工程的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7日,書面報告省質監中心,省質監中心將依法對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資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進行監督。
其他通信工程的竣工驗收,省質監中心可以委派相應分支機構或人員實施監督。
第十六條省質監中心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填寫《**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記錄表》(見附表三),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及有關責任單位,責令其改正。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提交《**省通信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見附表四)和工程驗收證書等資料,到省質監中心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省質監中心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后15日內向省局報送《**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綜合評定意見》(見附表五),并同時抄送建設單位。報告中應包括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抽查該工程發現的質量問題和處理情況、對該工程質量監督的結論意見以及該工程是否具備備案條件等內容。
第十九條省局依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綜合評定意見,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如發現有違反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在收到備案材料1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和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未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或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評優活動。
第二十一條通信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建設單位必須在24小時以內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省局和省質監中心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可以根據情節,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設計、施工、監理,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一)無證設計、施工或監理;
(二)超業務范圍設計、施工及建設監理;
(三)違法分包或轉包工程;
(四)出賣、出借、出租、轉讓、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銀行帳號、圖簽等;
(五)利用行賄,給予回扣等手段承攬工程任務,或以介紹工程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
(六)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或只收費不監理,或委托建設單位代行的;
(七)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或手續不全無法受理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四)建設項目應該招標而未實行招標或明招暗定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選擇未經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承擔通信建設項目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通信工程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通信工程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通信工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通信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簽字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監理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發生重大通信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省質監中心工作人員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有權對其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三十四條搶險救災通信工程,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省通信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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