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行政執法制度
時間:2022-03-17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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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結合省物價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省物價局各行政執法部門。包括依職權執法和受委托執法。
第三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客觀的原則。行政執法公示應當接受監督。
第四條行政執法應當公示以下內容:
(一)實施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
(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
(三)行政執法主體的職責;
(四)行政執法的工作程序;
(五)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六)申訴、控告、舉報的方式、途徑;
(七)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事項。
第五條行政執法公示的內容應當在執法主體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眾查閱的場所公示。
第六條行政執法公示可以通過網站、電子查詢系統、墻報、電視、報紙、印刷資料或告知書等多種方式進行,并便于相對人了解查閱。
第七條行政執法公示的內容應當完整、清晰、準確。行政相對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解釋的,應當說明、解釋,并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
第八條法律、法規、規章對公示的方法、途徑、期限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辦理。
第九條省物價局有關執法部門對本公示制度確定的執法公示內容未按要求和規定公示或公示不當以及未按行政相對人的要求說明、解釋的,應追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省物價局綜合法規處負責監督檢查本局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公示情況。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從20**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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