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施工企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8 0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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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施工企業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外地施工企業進*施工的管理,維護本市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對施工企業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外地施工企業,是指未在本市辦理法人注冊登記的外省市(含自治區,下同)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的施工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進入本市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設備安裝、裝飾、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和其他專業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業。

第四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外地施工企業進*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依照本規定,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對外地施工企業在其所轄區域內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市公安、衛生、勞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外地施工企業進*施工實施管理。

外省市和國務院各部門的駐*辦事機構應當協同本市各有關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外地施工企業進*施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

(三)有與其施工資質等級相應的自有施工隊伍;

(四)有與其施工資質等級相應的質量、安全等專職管理人員;

(五)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駐責任人和與其承接施工任務相適應的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駐負責人;

(六)在本市有確定的經營場所。

第七條外地施工企業需進*承接施工任務的,應當向市建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進*施工證明;

(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管理手冊》;

(四)企業指定的在*常駐責任人和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常駐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企業在*施工人員狀況的材料;

(六)企業質量、安全等管理組織的有關材料;

(七)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市建委收到外地施工企業進*承接施工任務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對準予進*施工的外地施工企業,由市建委結合本市建筑市場的實際需要、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及其實際施工能力,核定其在*施工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經審核準予進*施工的外地施工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參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分包建設工程或者建筑勞務,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衛生部門辦理治安責任、寄住和健康檢查等手續。

符合前款規定的外地施工企業,應當持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或者施工合同以及公安、衛生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向市建委申領建設施工企業進*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進*施工許可證)和向市建管辦申領建設施工企業進*施工經營手冊(以下簡稱經營手冊)后,方可在*施工。

進*施工的外地施工企業向公安、衛生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市公安、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進*施工許可證、經營手冊和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由市建委統一印制,不得涂改和轉讓。

第十一條外地施工企業應當按其資質等級和市建管辦核定的在*施工經營范圍承接施工任務。

第十二條外地施工企業應當以企業自有施工隊伍組織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勞動力。

因建設工程工期等原因,確需對外分包建設工程或者建筑勞務的,應當向市建管辦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方可按規定實施。

第十三條外地施工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向市建管辦辦理進*施工許可證年度審驗和經營手冊更換手續。

第十四條外地施工企業變更企業名稱、資質等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常駐責任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市建委辦理進*施工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外地施工企業終止在*施工的,應當向市建委辦理進*施工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外地施工企業連續6個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務的,視作終止在*施工,其進*施工許可證由市建委予以注銷。

外地施工企業終止在*施工的,市建管辦應當將注銷其進*施工許可證的情況通知市和區、縣各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外地施工企業進*施工,應當按規定向市建委指定的機構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繳納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市建委核定。

第十六條外地施工企業在*施工,應當遵守本市有關建筑市場、工程質量、文明施工、社會治安、勞動安全、衛生防疫和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并自覺接受本市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外地施工企業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無進*施工許可證在*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涂改或者轉讓進*施工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越資質等級或者核定的在*施工經營范圍承接施工任務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勞動力的,責令其改正,并可按每招用和聘用一個勞動力500元處以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五)擅自對外分包建設工程或者建筑勞務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時辦理進*施工許可證年度審驗手續,或者終止在*施工不按規定辦理進*施工許可證注銷手續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外地施工企業,市建委可核減其在*施工的經營范圍或者暫扣、吊銷其進*施工許可證。凡被吊銷進*施工許可證的外地施工企業,2年內不得進*施工。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開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外地施工企業進*從事鉆孔灌注樁施工的管理規定,由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