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8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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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規范地圖市場,確保地圖產品質量,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含互聯網)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在地圖上廣告,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的地圖產品包括紙、布等介質地圖(集、冊)、書刊(報)插圖、電子地圖、地球儀和文化用品、玩具、工藝品、影視、標牌、廣告等涉及附有地圖圖形的以及互聯網上登載的地圖圖形產品。
第三條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必須保證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四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地圖編制、印刷和地圖審查工作。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地圖出版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地圖廣告工作。
第二章地圖編制、印刷管理
第五條編制、印刷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資格。
編制專題地圖,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資格。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區域內從事地圖編制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規定,并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六條編制地圖應采用最新信息資料,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
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符合地圖使用目的。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表示任何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內部地圖不得表示任何國家秘密。
第七條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國家測繪局共同制定的1:100萬《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繪制;繪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在地圖上繪制市、縣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畫法樣圖繪制。
第九條地圖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利用地圖(含地理底圖)復制、翻譯、改編、編制地圖,必須征得原地圖或者地理底圖著作權人的同意,并簽訂相應的使用合同。但是,著作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公開出版的地圖,必須載明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地圖的批準文號。
第十一條印刷單位不得承印需要審查但未經審查批準的地圖。
無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不得承印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
第三章地圖廣告管理
第十二條經營地圖廣告業務的地圖編制單位,應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批準文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地圖編制資格的單位,不得申請地圖廣告業務。
地圖編制單位開展征集地圖廣告業務,應向所在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報送廣告的編稿樣圖,經同意后方可進行,避免同期內重復開展地圖廣告征集工作。
第十三條利用地圖刊登的廣告,其內容必須符合廣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且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廣告內容審查。
普通地圖、內部地圖不得刊登廣告。
第十四條刊登廣告的地圖,必須載明廣告經營許可證號。
第四章地圖審查、出版管理
第十五條下列地圖在出版、展示前,須將試制樣圖一式兩份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需要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轉報。其中,有專業內容的地圖在報送審批前,其專業內容應經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審查。
(一)公開出版、印刷、發行的各種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
(二)內部使用的行政區劃圖;
(三)繪有國界線的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圖、書刊插圖和示意圖;
(四)與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合資、合作出版的地圖。
市、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報送一式三份試制樣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交當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審核。需在地方展示或在地方電視、報刊、廣告中使用地圖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單位直接送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普通地圖(含行政區劃圖)應當由專門的地圖出版社或經新聞出版總署核定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專題地圖(時事宣傳圖、交通旅游圖等)可由專門的地圖出版社或者由省新聞出版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出版社出版。
第十七條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出版前,必須將試制樣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第十八條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展示或者在互聯網上。
第十九條地圖送審單位除報送試制樣圖外,同時附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身份證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企事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測繪資質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五)編制地圖樣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來源證明;
(六)技術設計書;
(七)文字資料說明。
在地圖上刊登廣告的,還應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
送審數字地圖、多媒體地圖、電子地圖的,在報送軟盤或光盤的同時,并附與其內容相一致的紙質地圖。
第二十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地圖送審的材料,應當在30內將審核決定通知送審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協助審核的部門,應在15日內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反饋審核意見,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審核同意。
對送審地圖集(冊)或一次送審地圖數量過多在規定期限內難以完成審核工作的,審核部門可以分批受理,或者一次受理,適當延長審核期限。
第二十一條地圖出版物發行前,送審單位應當將樣本一式十份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外省出版社在我省印刷、發行地圖,必須按有關出版規定到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辦理進省印刷和發行的手續。禁止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變相買賣書號出版地圖。
第二十三條公開出版的地圖,必須載明編制單位、出版單位和印刷單位的名稱等以及符合國家標準的版權記錄書號、條形碼。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擅自編制地圖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編制地圖的,以其他單位名義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地圖編制出版單位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規定將試制樣圖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審核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地圖出版活動,或者超越經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地圖的,或無圖書經營資質而從事地圖經營活動的,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進省印刷、發行手續,在省內印刷、發行地圖的,由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照出版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對未取得地圖廣告經營資格或者超越廣告經營范圍,利用地圖經營廣告業務及其它違法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廣告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造成政治影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地圖編制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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