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購公房上市交易制度

時間:2022-03-18 0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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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購公房上市交易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出售、交換、出租和抵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工所購公有住房,是指:

(一)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

(二)職工按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困房。

第四條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則,體現政府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優惠政策,促進住房消費,推動房地產業發展。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財政、物價、地稅、房改、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條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后,由于繼承或者贈與改變產權關系的,已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七條下列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機關辦公區內、學校教學區內的公有住房;

(二)違反房改政策規定購買的公有住房;

(三)城市房屋拆遷范圍內的公有住房;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公有住房。

本條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所購公有住房確需上市交易的,應當征得原產權單位的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或者其職工有優先購買權、交換權或者租賃權。

第八條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產權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確認手續,并提交下列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房屋產權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職工所購公有住房方可按照規定上市交易。

第九條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交易合同,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價格申報、價格評估和房屋權屬、土地權屬過戶、登記手續。

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產權人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可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先行辦理交易手續,交易完成后30日內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土地使用權證書。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將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況定期抄送同級房改部門。

第十條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一)應繳稅款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權限范圍內從低征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地稅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權限范圍內從低收取。

(三)按照成交價的0.5%繳納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由交易雙方分攤。

除本條前款規定的稅、費外,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實施管理中,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職工出售、出租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二條職工出售、出租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由職工和原產權單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職工出售、出租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應當出具原產權單位同意出售、出租的書面證明,并確定職工和原產權單位各自的產權比例,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或者租賃權。

第十三條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房改政策規定補交成本價與標準價的差額后出售、出租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可以相互交換或者與私房、商品房交換,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房改政策規定補交成本價與標準價的差額后方可按照本條前款規定進行交換;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時,與原產權單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職工以成本價、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可以依法設定抵押權。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出具原產權單位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第十六條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維修基金轉移到新房屋產權人名下,用于該房屋公用部位的維修。

第十七條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所在單位申請分配住房和按照房改政策或者按照國家優惠政策購買、承租公有住房。

第十八條職工所購公有住房按照本辦法規定出售或者交換以后再次進入市場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國家扶持、單位補貼、個人集資建造的住房上市交易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