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檢查人員監督制度

時間:2022-03-19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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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檢查人員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安徽省國稅系統廉政工程建設規劃》,促進全省國稅稽查檢查人員規范執法,廉潔自律,樹立良好執法形象,提高稽查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等有關法律和文件規定,結合安徽國稅稽查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國稅稽查檢查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監督制約,是指對稽查檢查人員的稽查執法過程和執法行為進行約束、評價、監督和處理的一種管理機制。

第四條各級國稅機關通過組織開展勤政廉政、職業道德教育和法紀教育,加強稽查檢查人員經常性廉潔自律教育,增強稽查人員的廉政意識和遵紀守法觀念,做到嚴于律己、清正廉潔。

第五條稽查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做到依法稽查、公正執法。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六條稽查檢查人員監督制約應當堅持以預防為主、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罰相當的原則。

第二章監督制約的內容

第七條檢查實施程序監督制約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按規定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和出示稅務檢查證件;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范圍和期限調取、退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是否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審批、使用稽查文書;

(四)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五)是否按規定履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程序;

(六)是否按規定聽取被查納稅人陳述和申辯;

(七)是否依法回避。

第八條賬證檢查監督制約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對檢查期間的納稅申報情況與賬面記載情況的一致性、合法合規性進行檢查;

(二)是否對檢查期間稅務處理(處罰)決定事項賬務調整情況進行檢查;

(三)是否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資質條件、按規定執行優惠政策情況進行檢查;

(四)是否對賬簿、憑證等會計資料所反映收入、稅金、成本、費用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檢查。

第九條檢查質量監督制約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有明顯線索避而不查或故意隱瞞稅收違法問題的行為;

(二)是否有需外調或協查的問題,未提出外調或協查申請的行為;

(三)是否有偽造、涂改、隱匿、銷毀有關證據,提供虛假檢查情況的行為;

(四)是否有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跡象,不及時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行為。

第十條檢查紀律監督制約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接受被查納稅人的宴請和各種饋贈;

(二)是否擅自參加被查納稅人邀請的各種慶典以及外出考察、參觀等活動;

(三)是否在被查納稅人處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四)是否向被查納稅人壓價購買商品、推銷商品或賒欠貨款;

(五)是否向被查納稅人借錢借物和無償占用其財物;

(六)是否為家屬、親友及他人的有關納稅事項說情;

(七)是否參加由被查納稅人支付費用的營業性歌廳、舞廳等高消費的娛樂活動;

(八)是否以瞞報檢查問題、虛構問題性質等手段獲取被查納稅人的其他利益;

(九)是否有為違法納稅人通風報信、泄露檢查信息、阻礙案件查處的行為;

(十)是否有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包庇違法納稅人的行為;

(十一)是否有濫用職權、刁難納稅人的行為。

第三章監督制約的方式

第十一條加強選案、審理環節對檢查環節的制約。在選案環節,增強選案的準確性和針對性;在審理環節,對檢查資料中的疑點問題提出補證或補充調查意見,報稽查局分管局長審示后處理。

第十二條稽查局內部各環節之間,稽查局與征收、管理部門之間要實行崗位定期輪換。界定崗位職責,明確工作責任,實行檢查的標準化作業。

第十三條在稽查局配置同級領導副職的紀檢監察員,業務上接受所屬國稅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管理和指導,協助稽查局局長負責稽查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稽查執法的全面監督和日常監督。

第十四條實行稽查案件立案制,稽查局實施檢查的所有案件都要立案。

第十五條規范檢查文書的使用管理,凡能在綜合征管軟件稽查模塊自動生成的檢查文書,不得自行制作和填寫。紙質存檔檢查文書與電子檢查文書的簽發日期和填寫內容原則上一致。

第十六條規范稽查實施方式,原則上進行調賬檢查,確需進行實地檢查的,須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第十七條實行“項目化稽查”。在調查基礎上,針對不同稅種、不同行業確定相應的必查項目。在實施檢查時,應將列明的必查項目查全、查深、查透。

第十八條實行重要檢查事項報告制度,加強對檢查過程的監控?;闄z查人員發現有偷稅或虛開發票的線索、事實后,應在當日向稽查局局長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加強對取證資料的監督。稽查檢查人員與被查納稅人交接賬簿、記賬憑證、證據材料等涉稅資料時,應以檢查組名義提供詳細列明所需資料的書面清單,資料提供情況由稽查檢查人員和被查納稅人在清單上共同確認,清單歸檔管理。

第二十條加強稽查工作底稿記錄內容監督。檢查情況要在稽查工作底稿上全面如實記錄和反映,情況內容要按格式要求認真填寫,所附證據資料與稽查工作底稿上描述的問題要相互印證。每一頁稽查工作底稿需有直接檢查人員簽字,且不得由他人代簽。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檢查質量評估信息的收集。稅務稽查報告要詳細寫明企業的經營地址、范圍、方式等基本情況,發票領、用、存情況,以及銷售收入、銷售成本、存貨、稅負、往來帳、稅金繳納等賬面情況,便于審理環節對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評估檢查效果。

第二十二條實行首查責任制,實施檢查的稽查人員為首查責任人之一,對檢查環節確認的事實負有執法責任。在稽查執法檢查或評議考核中發現有問題的,稽查檢查人員應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實行《廉政監督卡制度》,對納稅人實施檢查時,書面告知納稅人稽查檢查人員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稽查廉政要求和工作紀律,廉政舉報電話和信件投遞地址,自覺接受納稅人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各級稽查局應通過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聘請廉政監督員、問卷調查等方式方法暢通信息反饋渠道,自覺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實行稽查執法公開和違法案件公告辦法。除按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稽查執法的范圍、依據、程序、紀律規范、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主要內容及法律法規依據等事項,都要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接受外部監督。對重大或者典型的稅務違法案件,在處理完畢后,適時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條實行稽查回訪制,每年選取一定數量的被查納稅人,就稽查檢查人員執法質量、執法態度、廉潔自律和檢查結果履行情況進行回訪,加強實地監督。

第二十七條省、市國稅局稽查局對下一級國稅局稽查局開展稽查案件復查,加強檢查事后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稽查執法行為。每年所復查的稽查案件不得少于上年稽查案件的2%。下列案件應作為復查的重點:

(一)連續兩年稽查無問題,行業稅負異常的案件;

(二)涉案企業為重點稅源戶的案件;

(三)社會反映強烈且檢查未發現重大問題的舉報案件;

(四)上級部門或有關部門領導交辦復查的案件。

第二十八條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鞏固并擴大綜合征管軟件應用成果,推廣應用稽查查賬軟件,實現稽查檢查工作的標準化作業和客觀化,加強對稽查運行過程的實時監控和考核管理。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各級國稅機關對所屬稽查局應定期開展稽查執法監察和考核,對貫徹、執行監督制約規定較差的單位,要及時督促糾正并通報批評;對表現突出的單位,要給予表彰。

第三十條各級國稅機關要及時研究加強監督制約的配套措施,認真對待和妥善解決稽查檢查人員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第三十一條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稅收執法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對稽查檢查人員實行責任追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稽查崗位等行政處理。

第三十二條稽查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一)未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審批、使用稽查文書的;

(二)未按規定對實施稽查的案件立案的;

(三)未按規定聽取被查納稅人陳述和申辯的;

(四)因工作玩忽職守造成明顯問題未查處的。

第三十三條稽查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一)未經批準進行實地檢查的;

(二)未按規定內容和項目化管理要求進行檢查的;

(三)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檢查通知書對被查對象實施稽查的;

(四)未按規定調取、退還納稅人賬簿、資料的;

(五)在調取賬簿、記賬憑證等涉稅資料時,未按規定提供詳細列明所需資料書面清單的;

(六)未按規定使用稽查工作底稿的;

(七)未按規定進行回避的;

(八)未按規定履行稅務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

(九)參加由被查納稅人支付費用的營業性歌廳、舞廳等高消費的娛樂活動的。

第三十四條稽查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

(二)對重要檢查事項未及時報告的;

(三)發現有明顯線索避而不查或故意隱瞞稅收違法問題的行為;

(四)發現需外調或協查的問題,未提出外調或協查申請的;

(五)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跡象,不及時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

(六)接受被查納稅人的宴請和各種饋贈的;

(七)參加被查納稅人邀請的各種慶典以及外出考察、參觀等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稽查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調離稽查崗位:

(一)偽造、涂改、隱匿、銷毀有關證據,提供虛假檢查情況的行為;

(二)為違法納稅人通風報信,泄露檢查信息,阻礙案件查處的行為;

(三)以瞞報檢查問題、虛構問題性質等手段獲取被查納稅人的其他利益;

(四)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包庇違法納稅人的行為;

(五)對查實應予處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或少報,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

(六)在被查納稅人處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的;

(七)向被查納稅人壓價購買商品或賒欠貨款的;

(八)向被查納稅人借錢借物和無償占用其財物的。

(九)濫用職權,刁難納稅人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實行領導執法責任制?;闄z查人員受到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其所在科(股)的科(股)長、稽查局分管領導要追究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稽查檢查人員部分追究或不追究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稽查檢查人員違法或不當行為經過批準的,批準人承擔主要責任,稽查檢查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二)稽查檢查人員違法或不當行為由集體研究決定做出的,稽查檢查人員不承擔責任;

(三)稽查檢查人員因執行上級機關的答復、決定、命令、文件,導致違法或不當行為執法過錯的;稽查檢查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責任人員的追究決定,由其所在的縣級以上國稅機關局長辦公會議集體作出。批評教育和責令作出書面檢

查可以由稽查局負責人作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責任人,除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外,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懲戒。具體數額由各市國家稅務局規定。

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各地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監督制約制度和措施,但不得與本辦法相抵觸。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未明確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