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人事管理權監督制度
時間:2022-03-19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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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黨組《關于加強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制約的決定》,切實加強對全省國稅系統人事管理權的監督制約,根據國家及系統內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事管理權,主要包括機構編制管理、公務員錄用調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出國(境)審查等權限。第三條人事管理權監督制約工作應堅持黨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監督的原則。其日常工作,在各級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組織實施。第四條全省各級國家稅務局人事管理權的監督制約,均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監督制約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第一節機構編制管理的監督第五條機構編制管理監督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機構管理和編制管理。第六條全省國稅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垂直管理體制。第七條全省各級國稅局的機構設置、變更和撤銷,按下列權限管理:(一)省局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和事業單位及市局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由總局審批;(二)市局內設機構、直屬(派出)機構和事業單位及縣局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由省局審批,報總局備案;(三)縣局內設機構、直屬(派出)機構和事業單位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見后審批。第八條全省各級國稅局的人員編制,按下列權限管理:(一)全省國稅系統及省局機關的人員編制,由總局核定下達;(二)市、縣國稅系統及市、縣局機關的人員編制,由省局核定下達,報總局備案;(三)市、縣局內設機構、直屬(派出)機構和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由市局核定,報省局備案。第九條機構、編制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機構設置、編制核定,應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二)機構、編制調整,應符合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各級國稅局不得超越權限,擅自增設機構;各級國稅局的人員編制一經核定,不得自行擴大或者改變使用范圍,不得超編制錄用人員,不得超職數配備干部。第二節公務員錄用調配的監督第十條公務員錄用調配監督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務員錄用、調配、辭職、辭退等。第十一條公務員錄用、調配實行編制總額控制下的計劃管理。錄用公務員,必須在上級審批的當年年度增人計劃內,按照所需職位要求和程序進行。第十二條公務員錄用,按照下列權限管理:(一)全省國稅系統公務員錄用工作由省局統一管理;(二)市、縣國稅局承擔本單位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具體工作。第十三條公務員錄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制定考試錄用方案。包括錄用人數、擬補充的空缺職位、招考對象、范圍及考試方法等;(二)公告。利用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告,主要內容包括錄用人數、擬任職位、報名資格和條件等;(三)資格審查。報考公務員,必須具備《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中明確的基本條件;(四)擬定考試試題??荚嚪止部颇靠荚?、專業科目考試和面試;(五)組織考試。筆試應安排集中的考場,擬定和宣布考場紀律,并配備監考人員。對筆試合格者應組織面試,其具體內容、方法和組織由省局確定;(六)確定預錄用人選。應根據筆試和面試成績綜合考慮確定,預錄用人選與錄用人數的比例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七)政治審查和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和需要回避的情況等;(八)體檢。應在各級國稅局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的項目、合格標準及有關辦法,由省局確定;(九)辦理錄用手續。錄用人員確定后,經省局及人事主管部門審批后辦理錄用手續;(十)公布錄用結果。第十四條公務員調配,按照下列權限審批:(一)調出、調入我省國稅系統的公務員,以及系統內跨市調動的公務員,由省局審批;(二)在本市國稅系統內流動的公務員,由市局審批。第十五條公務員調配,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由本人向調出單位提出調動申請;(二)調出、調入單位進行協商,雙方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報批。其中,調出系統外的由調出單位上報審批,在系統內調動的由調入單位上報審批。(三)調出單位接到調動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正式調動手續。其中,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為其辦理調動手續時,應按規定進行離任審計。第十六條公務員辭職、辭退,均由任免機關審批。第十七條公務員辭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二)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三)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四)任免機關審批,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辭職的公務員。第十八條公務員辭退,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二)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三)任免機關審批。做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五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第十九條公務員辭職、辭退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應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二)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辭職或辭退情形的公務員,審批機關不得批準其辭職或被辭退;(三)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后,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其人事檔案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轉至有關機構;(四)公務員對辭職未被批準或被辭退不服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訴。第三節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監督第二十條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任用原則、任免權限、考察對象的產生、組織考察、黨組討論決定任免等。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干部原則;(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六)依法辦事原則;(七)在規定的職務名稱序列和職數限額內進行原則。第二十二條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由同級黨組或上級人事部門主持,按照擬任的職位組織推薦,在此基礎上,經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第二十三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考察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組織考察組,制訂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的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的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六)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人事部門匯報,經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組報告。第二十四條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崳?、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二)主要缺點和不足;(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第二十五條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黨組分管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二)參加會議的人員進行討論;(三)進行表決,以黨組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第二十六條黨組研究形成決議后,屬于國稅部門和地方雙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自收到國稅部門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國稅部門決定。第二十七條對擬任職的干部,應在公示對象所在單位和系統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為七天。公示期間,由人事部門受理群眾反映,涉嫌違規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按規定調查核實。第二十八條對經公示并作出任免決定的干部,由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對新任職的干部,實行試用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第四節干部人事檔案管理的監督第二十九條干部人事檔案管理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管理權限和管理制度等。第三十條全省國稅系統干部人事檔案,按干部管理權限,分省局和市局兩級管理,省局人事處和市局人事科是本系統干部人事檔案的管理部門。第三十一條管理干部人事檔案,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下列制度:(一)嚴格執行干部人事檔案查(借)閱制度。查借閱檔案,必須經過批準,履行登記手續。任何組織不得批準任何人查(借)閱本人及本人公務回避對象的檔案。嚴禁查閱者在檔案材料上涂改、劃圈、增刪、折疊或損壞檔案材料,并不得泄漏檔案內容。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復制檔案內容;(二)嚴格執行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制度。按時間、按要求保質保量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材料;(三)嚴格執行干部人事檔案材料鑒別歸檔制度。按規定判斷材料是否屬歸檔范圍,未經鑒別和批準,不得擅自銷毀干部檔案材料;(四)嚴格執行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傳遞制度。干部檔案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嚴禁郵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帶;(五)嚴格執行干部人事檔案保管保密制度。干部檔案應建立堅固的庫房,符合“六防”要求。嚴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檔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防止干部檔案毀損、丟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發生;(六)嚴格執行干部人事檔案檢查核對制度。干部檔案管理部門每年須對干部檔案進行一次檢查核對,在檔案庫房發生火災、檔案丟失、大批檔案移交等特殊情況時,必須隨時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盡快加以解決。第五節出國(境)審查的監督第三十二條出國(境)審查監督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出國(境)審查權限、因私出國(境)審查、因公出國(境)審查。第三十三條全省國稅系統所有涉外公務活動,均應按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報批,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自行開展涉外公務活動。全省國稅系統人員因私出國(境),應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全省國稅系統人員因公出國(境),由省局負責審查,報經總局批準后執行。第三十四條因公出國(境)團組以及隨團出訪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性工作內容。對參加公司、企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的掛靠單位免費邀請的出訪團組,以及出訪費用畸高、帶有商業性質與稅收業務無關的團組,市局一律不得上報省局。第三十五條因私出國(境)審查,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需由下一級國稅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經上一級國稅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三十六條因公出國(境)的審查,應嚴格按照總局規定的審查權限和下列程序進行審查:(一)由出國(境)人員所在單位進行初審;(二)省局人事處進行審核;(三)經省局同意后,上報總局審批。第三章監督制約的方法第一節日常監督第三十七條各級國稅局應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制度,人員錄用、調配、辭職、辭退制度,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和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國(境)審查辦法,以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各級國稅局黨組在選拔任用干部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在考察環節,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第三十八條各級國稅局每年應對本單位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與不足應及時進行整改,并于年底前寫出專題報告,報送上一級國稅局黨組。第三十九條各級國稅局監察機構,可依據總局有關規定,開展人事管理執法監察,對執法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提出監察建議或按規定作出監察決定。第二節上級對下級監督第四十條上級國稅局人事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定期對下級國稅局的人事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其中,對下一級國稅局一定時期內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應進行全面檢查;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某些重點環節,應根據群眾反映和領導批示,隨時開展重點檢查。第四十一條上級國稅局應根據工作需要,派遣巡視組,對下級國稅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施巡視檢查。第三節群眾監督第四十二條推進政務公開制度。在公務員錄用、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等人事工作中,應將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程序、時限、結果和監督投訴途徑等,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予以公開,廣泛接受群眾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檢舉、申訴和控告,并按規定的管理權限進行處理。第四十三條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和任前公示制度。各級國稅局選拔任用干部,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局系統干部考察預告任前公示暫行辦法》。考察組在對考察對象實施考察前,應以公告的形式,預告考察組的組成人員、到達時間及考察期限、住地、聯絡方法等,并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設立舉報箱,受理群眾對考察對象的檢舉。各級國稅局在決定干部任用前,應對擬任職的干部人選進行任前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第四章責任追究及罰則第四十四條各級國稅局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國稅系統內制定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各項法律、法規及制度,并按照本辦法進行認真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包括各級國稅局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即具體經辦人),應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一節機構編制管理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一)未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機構、編制調整的;(二)未按規定報送機構、編制調整應報送的材料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擅自增設的機構或超職數配備的干部不予承認之外,應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或政紀處分:(一)違反機構管理程序和審批權限,未經審批機關批準,超越權限擅自增設機構的;(二)違反編制管理程序和審批權限,未經審批機關批準,自行擴大或者改變使用范圍或超職數配備干部的。第二節公務員錄用調配第四十七條對不按指標限額、資格條件和規定程序進行錄用公務員的,除宣布錄用結果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外,對有關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第四十八條對違反考試錄用紀律的工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調離考錄工作崗位和相應的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對違反人事工作紀律,不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人員調配和辭職、辭退的,應立即中止辦理;對已經辦理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相關責任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節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第五十條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領導干部任用條件、任職資格、工作程序及其第六十三條所列十項紀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黨內警告直至撤消黨內職務處分。第五十一條領導干部、人事干部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賄賂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六十一條規定從重處理。第五十二條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職造成組織上用人失誤的,情節較輕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第五十三條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應受黨紀處分,但能夠主動糾正、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第五十四條對干部考察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責任:(一)對考察組成員素質把關不嚴,影響考察質量的;(二)確定的考察方案不科學,考察程序不規范,使考察人員難以操作而導致考察失誤的;(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給考察組內定條條框框,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四)不認真聽取考察組匯報,或對考察組反映的情況不認真分析,或對考察組提出的問題、意見建議不重視,影響正確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意見或建議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考察組長的責任:(一)不遵循考察方案,不堅持群眾路線,不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導致考察工作不深入,了解情況不全面,影響考察質量的;(二)放松對考察人員的管理,致使考察人員違反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三)對考察人員提供的考察情況不認真分析,形成的考察材料不完備,不能反映考察對象真實情況的;(四)匯報考察工作時,隱瞞有關重要情況,或提供的考察情況不具體、不準確、不全面,影響干部任免事項討論決定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考察人員責任:(一)因工作責任心不強,考察不深入、不細致,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二)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三)對群眾反映影響考察對象提拔使用的有關問題不重視、不調查、不核實、不匯報,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四)在考察中暗示、誘導、庇護或打擊考察對象,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五)泄露有關考察情況,對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六)接受考察對象的宴請、饋贈或賄賂,或利用考察之機牟取私利的;(七)不主動向組織上說明自己與考察對象有回避關系的。提供考察對象有關情況的部門,有意擴大、縮小或隱瞞考察對象的問題,造成考察結果失真失實,導致組織上用人失誤的,應視情節輕重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上述需追究責任的人員,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四節干部人事檔案管理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應視情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丟失干部人事檔案的;(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干部人事檔案的;(三)涂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的;(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干部人事檔案的;(五)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干部人事檔案的;(六)明知所保存的干部人事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損失的;(七)干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第五節出國(境)審查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應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并限期糾正:(一)未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查的;(二)越權審批因私出國(境)的;(三)上報出國(境)審查材料不全,影響審查工作的。第五十七條在出國(境)審查(批)工作中,由于違反外事工作紀律或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分。第五章附則第五十八條各市國稅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第六十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國稅局負責解釋。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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