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創新產品采購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3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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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創新產品采購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委**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皖發[20**]8號)和《財政部關于實施促進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的若干意見》(財庫[20**]47號)文件精神,實施政府采購政策促進自主創新產品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機構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統稱目錄)以及**財政廳公布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的貨物和服務。

《**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學技術廳等部門,在已獲得認定的列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范圍內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統稱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建立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協調機制。由省財政廳牽頭,科技、發展改革、經濟等部門參加組成省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協調機構,制定和落實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政策,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是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采購預算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中,要明確提出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要求,并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增加反映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的內容。

第七條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凡是采購項目屬于目錄中的貨物和服務的,都必須在政府采購預算表自主創新產品的欄目中完整、準確的列明。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審批過程中,在采購項目已確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安排自主創新產品的采購預算。

第九條采購人在執行政府采購預算時,應當編報政府采購計劃。在政府采購計劃中,凡是采購項目屬于目錄中的貨物和服務的,應當予以單獨列明。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自主創新產品采購預算執行情況納入預算支出績效考評范圍,在共性考核指標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指標中,增加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因素。

第三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

第十一條采購人和采購機構采購目錄中的貨物和服務的,必須在采購文件(含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下同)的資格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中作出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要求,包括評審因素及其分值等。

采購文件不得標明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聯合體參與投標時,聯合體中一方為提供自主創新產品的投標供應商的,聯合體視同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

第十三條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在評審時,對自主創新產品的投標價格給予5%—10%幅度不等的價格扣除。

第十四條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在評審時,對自主創新產品在滿足基本技術條件的前提下,應當在技術和價格項目中按下列規則給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技術評標項中,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技術總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價格評標項中,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價格總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五條采用性價比法評標的項目,在評審時,對自主創新產品在技術評標項中給予4%—8%幅度不等的加分,并對其投標報價給予4%—8%幅度不等的價格扣除。

第十六條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方式的,在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的前提下,自主創新產品報價不高于一般產品當次報價的最低報價5%—10%的,應當確定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十七條采購人和采購機構應當根據不同類別自主創新產品的技術含量、市場競爭程度、市場成熟度和銷售特點等因素,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中所設的比例幅度內,分別設置固定合理的價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創新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服務項目采購,可以在報經市級以上財政部門同意后,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等方式。

第十九條對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自主創新產品或者技術,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面向全省擇優確定研究開發單位,并建立相應的考核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

第二十條采購人采購目錄中的貨物和服務,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應當優先邀請或者確定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參加投標、談判、詢價。

第四章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一條對企業或者科研機構生產、開發的試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自主創新產品,符合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經“省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協調機構”認定后,可以采取首購制度。實行首購制度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確定價格、服務等條件后,將政府采購合同授予該產品供應商。

第二十二條對重大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可以實行政府采購訂購制度。實行定購制度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確定價格、服務等條件后,將政府采購合同授予提供該產品或者服務的供應商。

對定購重大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的范圍,經“省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協調機構”確定后,由**財政廳公布,采購人和采購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將促進自主創新作為必備條款,明確支持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內容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將促進自主創新作為必備條款,明確支持自主創新產品的內容和具體措施。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給予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適當優惠。

第二十五條中標、成交的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不得將政府采購合同進行分包,更不得進行轉包。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不得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簽訂分包合同。

第二十六條在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條款、簽訂補充條款、協議,以及追加與原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違背促進自主創新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時間應當在自主創新產品認證有效期之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自主創新產品認證有效期。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采購外國產品的,應當堅持有利于國內企業自主創新或者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將政府采購合同授予轉讓核心技術的國外企業。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采購人和采購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將該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予以公告:

(一)將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轉包的;

(二)將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分包給其他供應商的;

(三)提供的自主創新產品質量不合格,影響采購人正常使用的。

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省財政廳將該產品從《**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刪去,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給科技等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必須首先采用自主創新產品。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采購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總價值的60%。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時,涉及自主創新產品采購的,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