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區綠化調整制度

時間:2022-03-27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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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綠化調整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居住區綠化的管理,規范居住區綠化調整行為,優化綠地的結構和景觀,提高市民生活質量,根據《市綠化條例》、《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區綠化調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綠化調整,是指為有利于居住區綠化生長或解決居住區綠化生長影響居民居室通風、采光和安全等問題,采取的修剪、遷移、砍伐、補種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是指對居住區綠地進行日常養護管理的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委托的專業綠化養護企業。

第四條管理職責

市綠化管理局和各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按照《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對居住區綠化實施行業管理,負責居住區綠化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和各區(縣)房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服務的監督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支持配合和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經費來源

商品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調整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

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調整資金,按照以下辦法籌集解決:

(一)市有關部門補貼的資金;

(二)各區(縣)政府部門補貼的資金;

(三)業主承擔的資金。

第六條調整的基本原則

綠化調整應以保證房屋安全為前提,以保護原有小區的綠化面貌為原則,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通行等情形,能通過修剪的,不采取遷移的措施;能采取遷移(抽稀)樹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原種植的樹木一般不得隨意遷移和砍伐。

第七條修剪的條件及程序

居住區的樹木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的,業主應向業主委員會提出修剪請求,經業主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或業主小組討論同意,委托綠化養護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程組織修剪。

第八條樹木遷移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出樹木遷移的申請:

(一)房屋四周喬木樹冠外緣距住宅樓陽臺或窗戶(指主要采光面)2米以內,或能承受人體重量的距外墻面或窗戶1.5米以內的主干或主干枝,易造成攀登入室等安全隱患的;

(二)受臺風等影響,樹木已發生或易發生倒伏或傾斜影響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

(三)植物生長影響房屋安全、社會治安和其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行的情況的。

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條件樹木遷移的,由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要求,業主委員會告知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由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向市或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辦理樹木遷移的審批手續。符合本條第(三)項條件樹木遷移的,按照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九條樹木砍伐的條件

符合樹木遷移標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出樹木砍伐的申請:

(一)嚴重影響居民人身、財產安全,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

(二)植株病蟲害嚴重,樹木死亡、倒伏等對人身、居住安全構成危害的;

(三)嚴重影響居室通風、采光,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

(四)植株病蟲害嚴重,樹木死亡、倒伏等對其它設施構成危害的;

(五)樹木生長嚴重造成房屋或者設施設備安全隱患的,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受條件限制而無法遷移的。

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條件樹木砍伐的,由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要求,業主委員會告知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由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向市或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辦理樹木砍伐的審批手續。符合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條件樹木砍伐的,按照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樹木遷移或砍伐的調整程序

樹木遷移或者砍伐按照下列程序執行:

(一)擬訂綠化調整方案。業主委員會可在區(縣)綠化、房地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擬訂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有關專業部門、中介機構等擬訂小區綠化調整方案。

(二)討論公告。業主委員會根據樹木影響范圍確定綠化調整征求意見的范圍。征求意見的方式,可以采取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綠化調整方案經征求意見范圍內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業主所持投票權低于三分之一的,方可執行。綠化調整方案經征求意見后,應在小區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七天。

(三)審批。綠化調整方案經公告后,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可按照《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向市或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辦理樹木遷移、砍伐審批手續。

涉及胸徑四十五厘米及以上的樹木遷移或者十株以上或者胸徑在二十五厘米及以上的樹木砍伐,應當向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他的樹木遷移或者砍伐應當向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樹木遷移或者砍伐的實施

綠化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樹木遷移或者砍伐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選擇有資質的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社會公示。

樹木被砍伐后,申請人應當補植樹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移植、補植樹木等應在種植季節進行實施,同時接受區(縣)綠化和房地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二條緊急情況處置

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故時,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應及時對樹木采取保護性措施,對影響居民生命、房屋及設施安全等緊急情況的,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置措施,同時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委托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向所在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