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干部選拔相關規定
時間:2022-03-29 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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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后區委對處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促進干部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必須堅持“選好干部干事業,不讓事業遷就人”的用人導向;必須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規范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區委管理的處級黨政領導干部。
第四條本規范由區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區紀委、區委辦公室、區人事局及有關單位黨組織按要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提出意向
第五條對區委主管干部的調整意向,由區委組織部提出;對雙重管理干部的調整意向,由主管方提出。
第六條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出現下列情況時,區委組織部應及時提出《干部調整意向》:
(一)領導班子出現空缺職位;
(二)領導班子內部矛盾明顯,造成不良影響;
(三)領導班子年度考核被評定為“C”等或“D”等;
(四)領導干部達到規定的任職年限或年齡界限;
(五)領導干部因政令不通、作風不正、群眾不滿、精神不振、能力不濟、屢教不改、形象不佳等原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崗位;
(六)在年度考核中,經組織考核認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
(七)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應進行組織處理;
(八)領導干部因健康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
(九)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原因。
第七條《干部調整意向》中的擬提拔任職人選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鎮領導班子換屆時,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進行全額定向推薦;
(二)結合年度實績考核,對黨政正副職職位進行推薦;
(三)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職位進行推薦。
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在一年內有效。
第八條《干部調整意向》中擬提拔任職人選應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干部調整意向》一般包括干部基本情況和擬任免職務情況等內容。需要向市委組織部報告或征求協助管理部門意見的任免事項,應在備注中予以說明。
第九條區委組織部應及時了解黨政領導班子的運作狀況和領導干部的思想、工作等情況,增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計劃性、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三章醞釀
第十條區委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對《干部調整意向》進行會議醞釀。會議由區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區委組織部分管副部長列席會議,主要程序為:
(一)區委組織部介紹《干部調整意向》;
(二)與會人員討論,提出意見建議;
(三)根據討論情況,形成《干部調整預案》。
第十一條區委組織部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要求,就《干部調整預案》中的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進行個別醞釀。主要范圍為:
(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應征求有關區領導意見;
(二)區人大、區政協處級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應分別征求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委員會黨組書記意見;
(三)非中共黨員的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一般應征求區委統戰部意見;
(四)雙重管理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應征求協助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區委組織部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要求,以書面形式對《干部調整預案》中涉及干部的廉潔自律情況征求區紀委(監察委)的意見。
第十三條《干部調整預案》中涉及的任免事項需向市委組織部報告的,應按照《關于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的要求,征求市委組織部有關處室的意見。
第十四條區委組織部召開部長辦公會通報《干部調整預案》醞釀情況,對擬提拔任職人選的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
如在醞釀過程中,對擬提拔任職人選存在重大分歧;在考察過程中,群眾對考察對象有強烈反響或反映有重大問題的,應提請區委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重新進行研究。
第四章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調整預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區委組織部介紹《干部調整預案》和有關人選情況;
(二)與會人員進行討論;
(三)對應表決的任免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提拔任用的干部,實行“先預審、后表決”的辦法。即先將擬提拔人選提交區委常委會預審,預審通過后,由區委組織部按照《區干部考察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對人選進行任職考察。然后,在下一次區委常委會上,聽取考察情況匯報并進行表決。
平級調動干部實行“一次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區委常委會表決干部任免事項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共區委常委會討論干部任免事項表決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鎮黨政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經區委常委會表決通過后,提交區委全會審議和表決,有關要求和程序按照《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執行。
第五章任職談話
第十九條《干部調整預案》經區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后,應當與干部進行任職談話。任職談話一般分為組織談話、廉政談話和工作談話。任職談話一般采取個別談話或集體談話的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組織談話由區委組織部實施,一般在《干部調整預案》通過后的3個工作日內進行。談話對象為《干部調整預案》涉及的干部及相關單位主要領導。
組織談話內容一般包括宣布任免職決定,反饋考察情況,提出希望和要求,聽取談話對象的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廉政談話由區紀委實施,一般在《干部調整預案》通過后適時進行。談話對象一般為新任處級領導干部和新任黨政正職領導干部。
廉政談話內容一般包括黨紀政紀教育,提出廉潔從政要求,談話對象提出意見建議并進行表態等。
第二十二條工作談話由區委辦及有關單位黨組織實施,一般在《干部調整預案》通過后適時進行。新任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由區委書記或委托副書記進行談話,新任其他處級干部由任職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
工作談話內容一般包括介紹工作情況,提出工作要求,聽取談話對象的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區委組織部負責任職談話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談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區領導干部談話制度》的有關要求和程序,制定談話方案,做好談話記錄,并填寫《談話情況反饋表》,交區委組織部統一匯總,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區委報告。談話記錄應妥善保管歸檔。
第六章任職
第二十四條《干部調整預案》經區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后,區委組織部起草干部任免職或提名任職的發文稿,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推薦和提名,干部任職發文稿由區委書記簽發。
第二十五條組織談話結束后,區委組織部和有關單位黨組織應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的通知》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對《干部調整預案》中需要公示的人選進行任職前公示。
實行任職前公示的干部,任職或提名文件在公示結束后簽發。
第二十六條區委組織部與干部調入、調出單位黨組織商定宣布班子調整決定以及干部報到、赴任日期,負責做好干部報到、赴任等組織協調工作。調動的干部原則上應在一周內報到、兩周內赴任。
第二十七條干部任期屆滿離任,或者任期內辦理調轉、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時,一般應當在組織談話后的兩周內做好工作交接。離任干部應當認真做好移交工作,并對移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接任干部應當積極配合離任干部完成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條跨單位交流的干部任職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好人事關系轉接手續。黨員干部應同時辦理黨組織關系轉接手續。
第七章任職后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九條區紀委、區委組織部要加強經常性的溝通聯系,形成齊抓共管的干部管理監督工作機制和工作合力。區紀委負責對新提拔任職干部實施黨風廉政教育和廉潔從政監督,區委組織部負責對新提拔任職干部實施教育培訓、考核和管理監督。
第三十條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副處級領導職務的干部應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通知》的規定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應嚴格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正式任職。
第三十一條區委組織部負責做好新提拔任職干部的任職回訪工作,及時了解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和幫助,鼓勵干部克服困難,大膽工作。任職回訪一般在干部任職半年后以個別談心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區紀委要重視做好新提拔任職干部的信訪工作,發現情況,及時進行教育提醒,切實增強干部的廉潔從政意識。區委組織部要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干部離任審計工作,發揮監督、警示和教育作用,切實增強干部的依法從政意識。
第三十三條區委組織部應及時建立新任處級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檔案,加強任職培訓教育,通過脫產學習、在職自學、集中辦班培訓等形式,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和領導水平。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黨組織要重視對新任處級干部的管理,結合日常記實考核和年度實績考核結果反饋,每年至少與干部開展兩次談心活動,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溝通個人訴求,形成思想共識,提高工作績效。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范由中共市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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