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稱職干部處理條例

時間:2022-03-29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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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稱職干部處理條例

各鄉、鎮、街道,區委、區政府各部、委、辦、局,各區級機關,各人民團體:

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實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區黨政領導干部執行政治、組織、行政、經濟工作、群眾工作、生活作風等方面紀律的若干規定》等有關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中央關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設一支高素質干部隊伍的有關精神,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原則,充分發揮干部能下機制的懲誡功能、導向功能和教育功能,形成有效的競爭態勢和壓力機制,使干部始終保持蓬勃朝氣、昂揚銳氣、浩然正氣,營造越干勁越足、越干氣越順的良好氛圍,為貫徹落實區委“三個再”的工作要求,實現區委提出的“一年小變樣,三年中變樣,五年大變樣,全面建設現代化新城”的工作目標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二、適用范圍

全區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區委各部門,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級機關、人民團體的處級和科級干部。

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現職領導干部參照執行。

三、不稱職干部的具體表現

不稱職干部,是指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誤等行為,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干部。具體表現如下:

1、政令不通。思想政治素質較低,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不強,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組織決定不力,故意刁難、設置障礙或推諉扯皮,或發生各類突發性重大事件不及時上報,給全局利益造成較大損害或不良影響的;組織紀律觀念淡薄,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安排,在規定時間內不到任的。

2、作風不正。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問題不經過民主科學決策,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致使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弄虛作假,虛報政績,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

3、群眾不滿。群眾威信低,公認度差,在年度實績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4、精神不振。事業心、責任感不強,精神萎靡,缺乏開拓創新意識,履行崗位職責不力,工作實績差,或對班子成員和干部隊伍存在的問題置若罔聞,不及時批評教育,致使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5、能力不濟。不思進取,跟不上形勢發展要求,組織領導能力較弱,因主觀原因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沒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的,或在單位和轄區內發生重大責任事件,造成重大損失,產生不良影響的。

6、屢教不改。對存在的問題經多次批評教育,拒不接受,致使造成嚴重后果,群眾反映強烈的;實行誡勉期的干部,在誡勉期滿,仍沒有改正錯誤的。

7、形象不佳。對自身要求不嚴,損害干部隊伍形象,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有以權謀私等違法亂紀行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四、實施程序

評定和處理不稱職干部,應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主要程序為:

1、反映途徑。反映不稱職干部的途徑主要有:

⑴人大常委會評議和政協建議;

⑵執紀執法部門建議;

⑶干部考核;

⑷經濟責任審計;

⑸基層評議和民意調查;

⑹輿論監督;

⑺群眾來信來訪。

2、調查核實。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各方面反映的情況和意見,在梳理匯總的基礎上,對干部的現實表現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核實,并提出是否評定為不稱職的意見。

3、反饋情況。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與被調查對象談話,如實反饋情況。

4、本人申辯。擬被評定為不稱職的干部,可提出意見,進行申辯。

5、匯總復核。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匯總復核調查情況、反饋情況和本人申辯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6、討論決定。黨委(黨組)聽取情況匯報后,研究作出處理決定。

7、告知談話。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由主管領導會同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對被處理的不稱職干部進行談話,告知處理意見,說明評定和處理的依據,并指出努力方向。

8、執行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任免程序,落實黨委(黨組)的處理意見。

被處理的不稱職干部如不服處理決定,可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訴。

五、對不稱職干部的處理

處理不稱職干部,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免職、降職、辭職、辭退等方法進行。

1、免職。即免去現任職務,保留原職級,另行安排工作崗位。

2、降職。即免去現任職務,安排下一層次及以下職務,可保留原職級,也可降低現任職級,其待遇按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行。

3、辭職。包括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種種原因,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職。責令辭職是指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拒不執行的,可免去現任職務。

4、辭退。即按照有關規定及程序予以辭退,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

免職、降職、辭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六、附則

本暫行辦法自年6月1日起實行,由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