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執法檢查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9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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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法律監督,使執法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執法檢查,是指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按照本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及有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法規問題的決議、決定(以下簡稱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活動。
第三條執法檢查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和講究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劃,由常委會在年度工作要點中確定。
執法檢查計劃需要個別調整時,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條執法檢查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也可以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依法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條常委會的執法檢查組,由組長、副組長、組員若干人組成,其人員在常委會與有關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可以吸收區人大代表、邀請市人大代表參加。
常委會的執法檢查組和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鄉鎮人大主席及有關方面人士參加工作。
參加檢查或調查的人員,在工作中涉及需要保密的內容,應予保密。
第七條執法檢查組成員應當在執法檢查或調查前學習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第八條常委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執法檢查計劃擬訂實施方案。除暗訪外,應當在執法檢查開始之日的十天以前通知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必要時,可以建議鄉鎮人大組織鄉鎮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區域內同時組織對該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九條執法檢查應當深入實際,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案卷或者材料、抽樣調查、個別走訪或者明查暗訪等多種形式,了解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
第十條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認真接受檢查,提供真實情況,并向執法檢查組和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書面報告、有關資料和工作上的便利。
第十一條執法檢查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應當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辦理。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第十二條執法檢查結束后,由執法檢查組向主任會議書面報告執法檢查情況。
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
㈠對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的評價;
㈡對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的分析;
㈢對糾正違法案件、處理執法違法人員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㈣對法律、法規本身和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制定的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需要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
㈤其它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向常委會會議匯報。
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就法律、法規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質詢。
常委會對執法檢查報告應當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作出的審議意見或者決定,由常委會辦公室負責以書面形式交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審議意見或者決定,切實改進執法工作,并在兩個月內,或常委會會議要求的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常委會報告決定的執行情況或審議意見的辦理情況。必要時由主任會議將執行情況或辦理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常委會辦公室以書面形式交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案件,主任會議可以交有關工作委員會或者辦公室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并及時報告處理結果。處理結果或者辦理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對特別重大的違法案件,常委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執法自查工作,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自查情況。
第十九條常委會研究室負責有關執法檢查活動的宣傳報道。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區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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