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條例

時間:2022-03-29 03:22:00

導語: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條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區政治、經濟、城市建設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民政、人口和計劃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一)為保證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區遵守和執行的重要措施;

(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區的重要部署和措施;

(三)涉及全區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

(四)涉及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部分變更、區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和區級決算;

(六)本區區域總體規劃和涉及區域規模、發展方向、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

(七)有關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的重大事項;

(八)區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區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區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一)區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

(二)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區級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和政府舉債情況;

(五)本區勞動就業、農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情況,以及區級社會保障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況;

(六)本區有關公用事業服務價格的調整方案;

(七)財政性資金投資數額較大的,或對本區經濟發展、環境和資源有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立項、建設情況;

(八)本區產業結構調整等重大經濟建設情況;

(九)本區環境保護和區域規劃實施的重要情況;

(十)本區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人口和計劃生育等社會事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情況;

(十一)涉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

(十二)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情況;

(十三)人代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及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閉會期間代表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十四)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及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和變動情況,鄉、鎮、街道行政區劃調整的方案;

(十五)本區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重要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七)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

前款第(二)、(三)、(七)、(十三)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不少于一次。其他各項規定的重大事項,可以由區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安排聽取報告。

第五條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以及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要求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重大事項。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提出和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序,按照《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擬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決議或者決定的重大事項議案,提議案的國家機關在擬訂決策方案或者議案草案時,應當聽取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的意見。

第七條擬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決議、決定或者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一般應當在每年年初提出議題。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臨時提出的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應當與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事先溝通。需要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議案或報告,提請機關或提案人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十日以前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聽取的重大事項議案或報告,提請機關或提案人應當在主任會議舉行的五日以前送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八條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及時,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策依據;

(三)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論證報告等資料。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列重大事項的報告,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將該報告書面印發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二)建議列入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聽取和審議有關國家機關的報告,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

第十條對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決議、決定或者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交由區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就該重大事項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并向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調研報告。

第十一條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時,提請機關或提案人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說明、聽取意見,回答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問題。

第十二條區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或者決定,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

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報告時的意見,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以書面形式交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報告處理情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將處理情況報告書面印發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對區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或者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向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依照本實施辦法應當由區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事項,有關國家機關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對區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貫徹實施不力的國家機關,區人大常委會應當追究其責任。依照本實施辦法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未按要求報告的,區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限期報告。

第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區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