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員聘用登記制度
時間:2022-03-29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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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事局,各部、委、辦、局、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人事(干部)部門:
市人事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了跟更好的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滬府發[2003]4號),規范事業單位人員聘用行為,維護單位與受聘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與其受聘人員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首次訂立聘用合同,應當進行聘用登記,填寫《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手冊》(以下簡稱:《聘用手冊》)。
《聘用手冊》記載受聘人員在事業單位的工作經歷等情況,是計算工齡、辦理社會保險事項的依據。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自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聘用登記。
市屬事業單位、中央在滬事業單位由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聘用登記;區(縣)屬事業單位由區(縣)人才服務中心辦理聘用登記。
第五條辦理聘用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登記證明(復印件);
2、編制核定批文(復印件)或者相關證明;
3、《市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名冊》;
4、聘用合同;
5、聘用手冊;
6、證明受聘人員原就業狀況的下列材料之一:
①受聘人員進單位前為其他事業單位職工的,應提供《市事業單位解除(終止)聘用關系證明》;
②受聘人員進單位前為國家公務員的,應提供《是國家公務員辭職通知書》或者《市國家公務員辭退通知書》;
③受聘人員進單位前為企業職工的,應提供《市單位退工證明》和《勞動手冊》;
④受聘人員為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的,應提供《就業報到證》;
⑤其他情形的受聘人員,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7、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事業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如下手續:
1、開具《市事業單位解除(終止)聘用關系證明》(一式四聯),并分別交給本人和歸入個人人事檔案。
2、填寫《聘用手冊》“終止、解除聘用合同時的情況”欄,加蓋公章,歸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七條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封存和公積金封存手續,并按照中組部、國家檔案局印發的《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號)和中組部、人事部印發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第八條事業單位聘用外省市人員,在辦理工作關系轉移進滬審批手續或者申領《市居住證》后,按照本辦法辦理聘用登記。
第九條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表式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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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位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