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預算監督制度
時間:2022-04-07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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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預算的監督,規范預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種《預算法》)、《*市預算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級預算、區級決算和區級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準,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條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區級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區級預算和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撒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區人民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區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四條區人大常委會初步審查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監督區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區級預算的變更;審查和批準區級決算;撤銷區人民政府關干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五條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工作委員會)受區人大常委會的委托,承擔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的前期準備工作和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
財經工作委員會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時,可以邀請專家及有關專業人士參加。
第六條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都門必須研究處理并及時給予答復。
第七條區人民政府應當貫徹《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和關于預算的決議;做到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嚴格按照預算支出;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預算的監督管理。
區財政部門和區審計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區級各部門進行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八條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揭發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為檢舉、揭發者保密。
第二章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初步審查
第九條區級各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部門預算的編制工作。部門預算應當綜合預算內、外資金,編列到目。
第十條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區人大常委會依照本辦法對區人民政府提交的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參與審查工作。
區財政都門負責人應當到會對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說明,并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區人大常委會對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前,財經工作委員會要對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和調研,并為區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在區人大常委會對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的15日前,區財政、發展計劃等部門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供下材料:
(一)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
(二)*市關于編制預算的要求;
(三)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種本年度預算安排的說明;
(四)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表,政府性基金預算表;
(五)區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
(六)區級預算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安排情況;
(七)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安排情況;
(八)政府采購計劃;
(九)區財政資金安排的主要建設項目;
(十)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村料。
第十三條區人大常委會對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要求區發展計劃、統計等相關部門匯報情況并提供相應材料,可以聽取區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編制情況匯報。
第十四條區人大常委會初步審查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
策的情況;
(二)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貫徹量入為出、收支
平衡、結構合理原則的情況;
(三)預算收入的安排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相適應的情況;
(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的安排情況;
(五)基本建設支出的安排情況;
(六)群眾關心的重要問題在預算中的收支安排情況;
(七)預備費設置情況;
(八)為實現預算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五條區人大常委會對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初步審查會議后10日內,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采納審查意見的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區人大常委會對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初步審查后,財經工作委員會負責起草對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初步審查報告,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筒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審查機構參考。
第三章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六條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區級預算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區財政部門負責。
新預算年度開始后,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前,區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批準預算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區級預算后,區財政都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批復區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區級預算單位應當自區財政部門批復本單位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
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部門預算的批復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八條區人大常委會對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情況;
(二)為實規預算采取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三)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向區級預算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
(四)預算收入、支出的執行和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七)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八)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九)區級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九條區人大常委會每年8月份聽取區人民政府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必要時聽取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
在區人大常委會召開前,財經工作委員會要對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討論和調研,并將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主任會議。
區財政部門在每季度終了后,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并按月提供預算收支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委托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可以組織聽證會,查閱會計帳目等有關資料,并向主任會議報告調查結果。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調查結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必要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相應決議。
區人民政府有關都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調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區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和共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區審計部門應當將日常審計發現的預算執行中的重要問題,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匯報。
第二十二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區人民政府責成區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并報告審計結果。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專項審計結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四章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三條區級預算超收收入應當優先用于教育、科技、社
會保障等重點項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區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區財政部門編制預計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預算執行中應當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區級各預算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確需作出調劑的,必須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區級預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和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的調減,必須經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五條區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區財政部門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六條在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區級預算調整方案的15日前,區財政都門應當將區級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要對區級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進行討論和調研,并提出意見。
第五章預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七條預算年度終了后,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區財政部門及時編制區級決算草案,于6月底前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區大大常委會舉行會議20日前,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區級決算草案、決算的報告及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八條區級決算草案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根據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
區審計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健全部門決算的審簽制度。
第二十九條對區級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預算年度收支完成情況;
(三)重點支出完成情況;
(四)政府采購計劃執行情況;
(五)預備費使用情況;
(六)預算超收使用情況;
(七)預算結余、結轉情況;
(八)預算外資金收支完成情況。
第三十條在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區級決算前,財經工作委員會要對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討論和調研,并提出意見。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負責人要對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
第三十一條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區級決算時,應當聽取并審議區人民政府關于決算草案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議情況對區級決算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如實反映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內容應當包括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及審計部門的處理情況,以及對改進財政工作和部門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區審計部門對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出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年底前將審計出的問題的處理結果書面報送區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三條區財政部門應當自區級決算批準之日起20日內,批復區級各預算單位的部門決算,并及時將部門決算的批復情況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照《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政府領導人的責任,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檢舉、揭發違反預算法律、法規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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