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收費制度
時間:2022-04-08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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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環境監測技術服務工作,統一收費標準,根據國家環保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頒布環境監測站開展專業服務收費暫行規定》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北京市環境監測專業服務收費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各級環境監測部門在確保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性環境監測、科研任務前提下,可利用現有人員、儀器設備和技術力量,開展對外監測和技術服務工作。在服務工作中,嚴格保證服務質量,合理收費,維護我市環境監測工作的聲譽;通過這項工作,增強監測部門的技術和經濟活動,促進我市環保工作的開展,為社會多做貢獻。
第三條服務范圍
1.各項環境背景值調查和環境現狀評價;
2.外單位委托的樣品分析,固定和流動污染源監測,污染糾紛,污染事故仲裁監測;
3.治理工程項目的研究設計及其環境效益分析評價;
4.受有關單.位委托承擔環境保護方面的儀器研制,設備驗收鑒定,技術服務、培訓人員、技術咨詢、成果轉讓,提供監測數據和其他方面的專業服務項目;
5.提供工業污染源調查成果的綜合服務,包括污染源檔案、各類技術和研究報告、圖集、數據庫等。
第四條收費辦法
1.監測項目收費
監測項目的收費主要依據各類專業監測項目的技術難度和實際消耗成本(材料消耗、儀器儀表設備折舊,水、電、氣消耗,直接勞務的消耗和管理費)進行核算。
監測項目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第一條、第二條。
2.現場采樣收費
(1)委托單位要求到現場采樣或監測分析等,工作人員到現場所需交通工具、電源、水源、開孔、搭架等輔助工作條件,由委托單位解決;
(2)委托單位需要使用監測車、船及其他現場用的儀器,酌情收費;
(3)污染事故的現場采樣和監測分析,其收費標準比正常的監測項目收費提高30―50%。
現場工作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第三條。
第五條收費的使用
監測部門按規定收取費用所得的凈收入,80%納人預算內用于彌補專項撥付購置監測手段(設備、儀器、藥品等)所需資金和國家撥付的預算事業費不足。所余20%分配為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三項基金按市財政局核批的比例分配。
第六條市環保局所屬各級環境監測部門開展專業服務收費,由市環保局實行統一管理。各單位調整收費標準和擴大服務范圍,均須報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提出意見,經市物價局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各級環境監測部門開展專項服務,必須遵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16號令《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審批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細則只適用于經市環保局認證的各級各類從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的單位。
第九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過去各部門和單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有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條本細則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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