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導制度

時間:2022-04-09 1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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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導制度

第一條為了落實“攻大奸,戒小過”的人性化執法理念,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規范行政指導行為,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系統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系統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實施行政指導的,依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的行政指導包括:行政指示,行政告誡和行政建議。

第四條實施行政指導應當堅持教育、引導、糾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實施行政指導應當堅持公開原則,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人了組織的知情權,行政指導信息除依法應當保密外,一律公開。

第六條行政指導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行政指導包括行政提示書、行政建議書、行政告書等形式。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行政相對人應當履行相關責任、義務,行政相對人尚未履行或即將到達履行期限的,可采取行政提示進行事先告知,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行政相對人實行行政提示:

(一)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即將到期的;

(二)公司或者企業法人法定的年檢期限即將到期的;

(三)注冊商標有效期即將到期的;

(四)辦理動產抵押物登記企業主債權即將到期;

(五)經紀人辦理備案的時限即將到期;

(六)行政相對人正籌備開始營業的;

(七)行政相對人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存在消防、環境等安全隱患的;

(八)對消費者投訴增多,一個月超過3件的,同類問題超過2次的市場主辦單位;

(九)其他一些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提示的行為。

第八條行政相對人違反工商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或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但法無相應罰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予以行政告誡,告誡行政相對人糾正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告誡:

(一)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不滿30天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而擅自從事超范圍經營活動的除外);

(二)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三)合伙企業未依照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

(四)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

(五)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

(六)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

(七)未將廣告服務收費標準、收費辦法在營業場所或業務代辦場所公示的;

(八)廣告用語用字出現不規范使用的語言文字的(內容不違法);

(九)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十)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十一)經許可在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時未標明使用許可備案號的;

(十二)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而注冊人未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的;

(十三)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而注冊人未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的;

(十四)下崗失業人員、病殘人員為了謀生從事并無前置許可項目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尚未超過30天的;

(十五)經營者根據《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格式合同的但未報備案的;

(十六)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物變更登記的;

(十七)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院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除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外其他內容(內容不違法)的戶外廣告,時間尚未超過15天的;

(十八)市場舉辦者改變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十九)公司或者企業法人超過法定的年檢期限后未滿30天的;

(二十)其他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制定有禁則但是沒有相應罰則的;

第九條執法人員在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必要的調查取證,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告誡。

第十條當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受到查處時,可以向行政相對人或其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建議,督促其不再發生類似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行政建議:

(一)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被辦案機關查處后,仍然存在一定危害后果的需要行政相對人采取一定行動防止危害結果擴大的;

(二)行政相對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三)行政相對人從事無照經營涉及有前置許可項目的;

(四)行政相對人從事超范圍經營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

(五)行政相對人從事違法行為涉及其他行政許可的項目且已經違規的;

第十一條對市場主體內部制度缺失,兩次及以上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可能影響其合法經營的,應當進行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進行行政約見,可對行政相對人實行行政提示、行政規勸或者行政建議。

第十二條行政指導文書中應當載明行政相對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或造成的社會危害、相關法律依據及行政指導意見等內容。

行政指導文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指導的辦案機關的印章。

第十三條行政指導文書中不得含有除責令改正以外的行政處罰內容,也不得對行政相對人變相實施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指導過程中不得采取強制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并需作出行政指導的,應當在強制措施終止后才能下達行政協委員指導文書。

第十四條辦案機構作出行政指導由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

一般行焉得虎子指導不需立案和法制審核。

行政指導視具體需要可以在相關的公共場合或一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布。采取上述方式的,公布前應當經法制機構核審,必要時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指導文書應當依法送到行政相對人。

第十六條在實施行政指導后一個月內,執法人員應對當事人進行回訪,并做好回訪記錄。發現當事人經過行政指導仍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可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當事人立案處罰。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指導過程中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不適合適用行政指導的并且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轉入行政處罰程序。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一般行政處罰程序立案查處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時,經過調查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確實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實行行政指導要求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對行政相對人實行行政指導。

第十九條行政指導完畢,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整理歸檔,并將行政指導情況記錄在相應臺帳上,行政指導相關材料包括:

(一)實施行政指導的事實證據

(二)實施行政指導的審批材料

(三)行政指導文書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辦理行政指導相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嚴重且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采用行政指導的方式使行政相對人逃避行政處罰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辦案機構、法制機構以及監察機構在相應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指導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其中辦案機構負責本規則的執行,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監察機構負責檢查實施過程的違法違紀現象。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對下級工商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監督,及時糾正行政指導實施中的違法不當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