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組長崗位目標制度

時間:2022-05-12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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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組長崗位目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審計組長是審計組的負責人,對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負主要責任,組織審計項目的準備、實施、終結和后續階段的審計工作。

第三條審計組長的產生,依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由業務科長(負責人)提出組長人選,經分管副局長審核,報局長審定。

第四條審計組長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提出回避,報局領導批準。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審計組長必須認真履行《審計規范》規定的審計程序,及時辦理各項工作手續,確保審計實施安全、順利地進行。

第六條審計組長要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目標,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并對審計實施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審計實施方案應報科長(負責人)復核,經分管副局長審核后,送局長批準實施。

第七條審計組長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項目審計的實施,檢查小組成員完成項目審計情況,對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及合法性進行復核,確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評價客觀,建議可行,并具體指導組員歸納整理審計資料。

第八條審計組長要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模范執行審計廉政紀律,同時要約束好審計組成員嚴格遵紀守法、依法審計。審計結束后,要向局領導報告本組工作情況和廉政紀律的執行遵守情況。

第九條審計組長擬寫審計報告前,應組織審計組集體討論審計報告內容、重點推敲審計評價意見和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如討論意見不統一的,應報請局領導決定,依法處理。審計報告定稿后,應送科長或業務主管(負責人)復核。科長(負責人)在復核中如對審計報告的實質性問題有異議,應與審計組長或分管局長商討,依法處理。雙方對處理意見有異議,應將情況上報局領導裁定。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前,復核審定必須呈報局領導審閱簽發。

第十條審計組長承擔《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和《審計處罰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審計處理文書代擬稿,并對提出的事實依據,以及處理問題法規依據的客觀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審計組長應積極配合復核機構工作,遇到有需要補充審計資料的要全面及時提供,及時按復核機構的復核意見認真進行修改、補正。如對復核意見有異議,審計組長應向局領導匯報,并提出書面理由和處理依據,由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商討。

第十二條審計組長應根據《審計準則》規定的時限,及時組織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和《審計處罰書》等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局領導匯報。

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組長應按《檔案管理規定》做好審計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要對審計資料立卷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做到立卷的手續完備。

第十三條建立審計組長崗位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定期對目標責任執行情況、審計業務質量、廉政紀律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監督,根據檢查結果,表彰先進,鞭策后進。

第三章權利

第十四條有權根據審計目標,確定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方法。審計實施時,發現審計方案需要修改、調整的,可向科長(負責人)、分管局領導說明理由,提出調整建議,經局領導同意后實施,補辦簽批手續。

第十五條有權召集審計組全體成員會議,確定審計組成員的分工及職責。

第十六條有權要求審計組成員對不合規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及時修改,補充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有權根據審計取得的審計資料,對被審計單位作出審計評價及改進財政、財務收支的建議。

第十八條有權對項目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等問題提出處理建議,供審計業務會議研究審定。

第四章獎懲

第十九條審計組長的職責履行情況納入干部管理工作,作為干部考察、使用、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審計組長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可作為年終評選優秀、先進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一條審計組長負責的審計項目質量被評為優秀的,查出案件移送紀檢、監察、檢察部門核實處理的,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二條審計組長經辦的審計項目,經省廳、市局組織的質量考核(檢查)和復核部門或人員復核,發現反映事實不完整,證據不充分、工作底稿記錄不規范的,根據問題的程度分別給予批評、通報批評,以及停止擔任審計組長處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長經辦的審計項目,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后,發生變更原審計決定或裁定與審計組長有過錯關系的,二年內不能擔任審計組長。

第二十四條審計組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經查證后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審計組長和組員在審計期間沒有遵守審計廉政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