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資金管理暫行制度

時間:2022-05-15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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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金管理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服務業跨越發展的決定》*,促進我省服務業跨越發展,全面提升我省服務業發展水平和綜合實力,規范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簡稱引導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引導資金的設立和使用

第二條引導資金是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公益性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重點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引導資金采取補助與銀行貸款貼息兩種支持方式。對公益性服務業項目給予補助;對生產性服務業項目給予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占引導資金總額的40%,貼息資金占引導資金總額的60%,同時繼續研究探索其他支持方式。省政府對發展服務業先進單位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從引導資金中安排。

第三章引導資金使用原則

第四條引導資金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集中使用。申請引導資金的項目應是各地服務業重點帶頭企業、新興和現代服務業項目。

(二)支持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項目。對廣泛吸納社會各方面資金,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項目,引導資金給予優先支持。

第四章引導資金支持的方向和方式

第五條引導資金用于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和新興行業,促進服務業向市場化、社會化、產業化方向發展,重點支持處于產業化起步階段,市場前景好的現代服務業項目。引導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和購置必要的設備。

第六條引導資金支持領域。主要是現代物流及交通運輸業、旅游產業、會展業、地方金融服務業、信息服務業、中介服務業、文化產業、科技教育服務業、農業服務業、現代商貿流通業等領域。每個年度支持的重點領域,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聯合。引導資金支持項目一年一定。

第七條對公益性服務業項目給予補助。在其他資金投入落實到位的情況下,根據項目數量和投資額確定分檔補助比例。原則上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100萬元,不連續補助。

第八條對生產性服務業項目給予貸款貼息。對項目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銀行貸款利息給予補貼,年貼息率為4%。對同一項目貸款年貼息額度不超過100萬元,連續貼息年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未按合同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不予貼息。

第五章申報引導資金條件

第九條申報引導資金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吉林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規章制度健全,運營規范,無經營和信用劣跡;

(三)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單位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輻射、帶動和示范作用;

(四)原則上建設項目須經審批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

(五)項目有關資金已基本籌措到位;

(六)申報引導資金支持的服務業項目,要符合年度重點支持領域的要求。

第六章引導資金的申報和分配

第十條引導資金的申報由各市(州)、縣(市)發改委(局)、財政局將有關項目申請文件聯合上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申報引導資金補助項目,應提供如下資料:各地發改委(局)和財政局的資金申請文件、省級專項資金申請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資金籌措落實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申報服務業貸款貼息項目,應提供如下資料:各地發改委(局)和財政局貼息資金申請文件、申請表、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銀行貸款合同、銀行貸款支付憑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清單、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省級項目直接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對申報項目的材料經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共同審核,確定支持項目和資金后,聯合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省財政廳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當年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指標結余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七章引導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和發改部門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行使監督職能。對引導資金項目的真實性、合理性、資金使用的合規性進行監控,定期對引導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顚S?,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要在年底前向財政和發改部門報送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市(州)、縣(市)財政和發改部門要在次年1月20日前將匯總的情況上報省財政廳和省發改委。

第十八條各地和企業不得重復、虛報項目,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擠占挪用、騙取或截留、改變或擴大資金使用范圍等行為,將全額收回撥付的資金,取消該地或企業申報引導資金資格,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