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15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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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監管,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和《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到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咨詢服務、進行房地產策劃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是指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內,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產交易而提供專業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房地產居間,是指向委托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房地產策劃,是指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行業的市場調研、方案策劃、投資管理、產品營銷和項目運營并收取擁金的行為。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下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吉林省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后,方可執業。
第六條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將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員等信息向社會公布,供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選擇。
第七條房地產經紀人員分為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人員,須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分為一、二、三級三個等級。
(一)一級房地產經紀機構條件: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經紀字樣;
2.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取得二級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級2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或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4.有7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經紀人,8名以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或持有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2人;
5.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6.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產經紀合同規范。
(二)二級房地產經紀機構條件: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經紀字樣;
2.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連續3年以上,且取得三級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級3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或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
4.有5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經紀人,6名以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或持有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3人,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
5.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6.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產經紀合同規范。
(三)三級房地產經紀機構條件: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經紀字樣;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或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0萬元以上;
3.有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經紀人,3名以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或持有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人,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5人;
4.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5.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
(四)房地產經紀人員注冊證書及聘任合同;
(五)企業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
(六)已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1份。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限制
(一)一級房地產經紀機構可從事房地產項目營銷策劃、房屋銷售、居間等活動,提供房地產咨詢及代辦手續等所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二)二級房地產經紀機構可從事除房地產項目營銷策劃以外的所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三)三級房地產經紀機構可從事除房地產項目營銷策劃、房地產以外的所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季度上報更新企業業績等信息。
第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遺失證件的需在吉林省建設廳網站聲明30日后,方可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經營活動,按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和其他有關規定標準收取費用,并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辦經紀業務,應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受委托的經紀業務。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前,應當明示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應當約定交易資金交付的條件和具體方式。房地產經紀合同應當有執行該業務的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簽名。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嚴格執行《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主動向當事人出示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證書。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后,方可對外相應的房源、客源信息。
第十七條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經紀機構,并以該機構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資金、業務資料檔案和業務臺賬,房地產經紀人員要將執業證書編號和身份證號在機構顯著位置公示,并寫入房地產經紀合同中。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各類房地產廣告,應載明經紀機構的名稱、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編號。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或房地產經紀人員注冊證書;
(二)轉讓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的經紀業務;
(三)索取、收受經紀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提高或者壓低經紀活動收費標準;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六)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七)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紀機構執行業務;
(八)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
(九)簽署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由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并可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房地產經紀機構不良記錄。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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