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成果監理和驗收制度

時間:2022-05-20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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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成果監理和驗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以下簡稱“轉化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理”)工作,客觀評價轉化資金項目的實施效果,根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部、財政部負責實施轉化資金項目的監理驗收工作,并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具體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受科技部委托,作為轉化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協助科技部,對其所推薦的轉化資金立項項目進行日常監理和驗收工作,并接受科技部的監督。

第四條監理單位監理項目范圍的確定按照“誰推薦、誰監理”的原則,項目的推薦單位即是項目的監理單位。

第五條監理單位根據《暫行辦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和本辦法,對轉化資金項目實施監理和驗收,監理驗收工作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章項目監理

第六條轉化資金項目監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是《合同書》。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合同書》組織實施項目,并在項目執行過程中,自覺接受監理單位和科技部對項目的監理。監理單位亦應依據《合同書》,定期了解和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認真履行合同、如期完成合同目標。

第七條對轉化資金項目進行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合同計劃進度完成情況;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項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術水平、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八條項目承擔單位須在項目實施期內每年年末填報《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監理表》(以下簡稱“《項目監理表》”,見附件一),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2月1日期間將《項目監理表》及相關附件和《項目監理表》數據軟盤一式二份寄至監理單位。相關軟件可從管理中心網站的“文件下載”欄目下載或向監理單位索取。《項目監理表》是監理單位和科技部評價項目執行情況、決定能否按照《合同書》的約定進行項目中期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監理單位須在每年年末對其推薦的轉化資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總結,編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工作年度總結報告》(以下簡稱“《工作年度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二),同時負責催報和接收項目承擔單位填報的《項目監理表》,并根據所掌握的項目執行情況,在《項目監理表》上填寫項目監理意見,于每年的2月10日至2月25日將《工作年度報告》和地方項目管理數據軟盤一式二份、《項目監理表》及相關附件一式一份寄至管理中心。

監理單位提供的項目監理意見,是科技部評價項目執行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科技部、財政部在認為必要時,將自行組織專家,對部分轉化資金項目進行實地考察,以便及時準確地了解、核實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科技部根據項目承擔單位填報的《項目監理表》、監理單位提出的項目監理意見、以及實地考察等綜合監理信息,提出項目執行意見,并據此核撥合同剩余經費。

第十二條因不可抗拒原因,項目承擔單位需對項目合同內容及目標進行調整時,應首先向項目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監理單位提出意見并上報科技部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對執行情況較差的項目或有嚴重違約行為的項目,科技部將依據《合同書》的有關條款,緩撥、減撥或停撥剩余經費,直至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項目財務清算,并將轉化資金支持的經費余額如數上交管理中心,科技部將在三年內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對轉化資金項目的申請。

第三章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凡是已立項轉化資金項目,在合同期滿時均應進行項目驗收。驗收工作在合同期滿后六個月內進行的視為按期驗收,超出六個月的視為延期驗收,原則上延期驗收時間最長可再延長六個月。

第十五條轉化資金項目的驗收評審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驗收工作的依據是《合同書》中規定的各項指標內容,驗收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項目資金落實與支出情況;項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術水平、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成果轉化后取得的效益。

第十六條科技部將在合同到期前2個月向監理單位發出《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準備工作通知》及《驗收項目清單》,監理單位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對驗收項目進行檢查,并確定驗收時間,報科技部備案。

第十七條在確定的驗收時間內,監理單位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以下簡稱“《項目總結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三),并填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表》(以下簡稱“《驗收表》”,見附件四),做好現場驗收準備;并由監理單位組織專家審閱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對項目進行實地考查和評審;由專家在《驗收表》中填寫專家驗收評審意見。

參加轉化資金項目驗收的專家必須由熟悉驗收項目情況的科技專家和管理專家構成。專家由監理單位聘任,專家人數一般為5-7人。

對于重點轉化資金項目,原則上由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直接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和驗收。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掌握的項目執行情況,在《驗收表》中填寫監理單位驗收評價意見,并按照規定將驗收材料上報科技部。

第十九條驗收材料的準備,是驗收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由項目承擔單位、監理單位和專家共同完成,主要包括:

(1)《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2)《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表》;(3)《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合同書》復印件;(4)數據軟盤(相關軟件可從管理中心網站的“文件下載”欄目下載或向監理單位索?。唬?)相關附件:*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轉化資金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及附注。審計內容為:項目執行期內資金到位與支出情況、項目執行期內各年度實現的各項經濟指標以及累計實現的各項經濟指標。*轉化資金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各類成果的證明材料,鑒定報告,檢測報告,已有產品或樣品的可附照片。以上驗收材料統一由監理單位匯總后上報科技部。要求《驗收表》一式三份、數據軟盤一式二份、《項目總結報告》等其它材料一式一份。

第二十條科技部、財政部根據上報的驗收材料及日常監理工作完成情況提出驗收結論意見,原則上對按期驗收,并基本完成合同目標的轉化資金項目視為驗收合格。對基本按期驗收,并完成合同目標有一定差距的轉化資金項目視為驗收基本合格。對沒有按期完成合同目標,并且各項指標差距較大的轉化資金項目視為驗收不合格。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視情況予以通報,直至取消該項目承擔單位再次申報轉化資金項目的資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執行的轉化資金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單位提出意見、經科技部確認后,可做項目結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