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規章制度
時間:2022-05-20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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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是我省研究開發條件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構建我省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任務。為加強我省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與優勢的科技創新體系,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為了貫徹“創新、產業化”的科技工作方針,通過官產學研的緊密聯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縮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周期,推進科技經濟一體化進程,為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提供技術支撐,培養并聚集一批高素質的工程化技術帶頭人和技術骨干。
第三條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業、領域中科技實力雄厚的重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而組建。必須擁有省內一流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的專業人才隊伍和較完備的工程技術配套試驗條件。
第四條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率先將科技成果進行轉化,實現產業化,推動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二)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要,結合我省的實際,針對行業領域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問題,持續不斷地將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科技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同時,積極開展國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為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成為企業的技術依托,并為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三)培訓行業或領域需要的高質量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同時,結合國外智力引進工作,在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方面全方位地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五條工程中心組建完成后,經過若干年的運行,使其中一部分省級工程中心達國家級工程中心的標準,同時向科技部申報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章申請與批復
第六條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可以是單一獨立的科研機構(包括高校),也可以是多個科研單位(包括高校)組合起來的群體,但以其中一個為主要牽頭單位。鼓勵以具有較強研發能力的大中型企業為依托,組建工程中心。
第七條擬申請組建的工程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省優先發展的技術領域內具有雄厚的科研與開發實力,在國內有一定影響,承擔并出色地完成了國家或*省各項重點科技計劃任務,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和設計基礎,并擁有可供轉化的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技術成果和專利。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建的,須有3項以上國內領先水平、工程化前景良好的技術成果。
(二)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并有10名以上高級職稱人員組成的科研開發團隊。
(三)基本具備了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經組建充實完善后,應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的能力。其中依托企業組建的,必須是在此之前已經建立有研究開發中心的單位。
(四)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在組建過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其中依托企業組建的,須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且為省內同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年銷售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研究開發經費不低于上年銷售收入的4%。
(五)與行業內企業聯系緊密,具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環的發展機制。擁有改革意識強、敢于創新、高效精干、科學化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強有力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
第八條工程中心的組建工作由省科技廳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科技發展規律統籌規劃,統一安排,按照“成熟一個,論證一個,審批一個”的原則,批準建立。
(一)根據省科技廳的工程中心組建的規劃和其他有關指導文件,工程中心的組建由本單位申報,所屬上級管理部門審查后報省科技廳。
(二)省科技廳將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的《*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認真篩選和評審,并責成專人會同有關部門對擬組建的工程中心進行實地考察,對具備工程技術中心條件的正式下達批文。
第三章管理與考核
第九條工程中心采取邊建設、邊運行的工作方式。
第十條工程中心組建所需經費以依托單位自籌為主,省科技廳對工程中心的工程化項目安排部分引導資金。
第十一條工程中心與依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工程中心在開展工程化研究開發業務方面相對獨立。
第十二條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原則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的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有關發展方向、規劃計劃;監督和審查財務預決算;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系。根據需要,還可設立由國內同行業科技界、相關企業界權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干組成的工程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有關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年度工作計劃、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及市場信息等。
第十三條對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省科技廳根據工程中心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創新能力、產學研結合能力和科技輻射能力等方面,自成立之日起,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考評或評估,并公示考核結果。對運行正常并成績突出的工程中心給予滾動支持,并擇優推薦申報組建國家級工程中心;對管理不善、作用發揮不好的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同時暫停其科技項目申報、經費核撥;連續兩次績效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工程中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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