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民營企業認定制度

時間:2022-05-20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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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民營企業認定制度

第一條為落實《*省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條例》,規范民營科技企業行為,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民營科技企業認定辦法適用于*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營科技企業的資格認定工作。

第三條省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對地市審批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備案;負責統一印制和頒發《*省民營科技企業證書》。

第四條縣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的初審;地(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的審批,并報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太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治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注冊登記的高新技術企業,屬于民營科技企業的,由開發區負責初審,開發區所在地(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認定的審批。原由省、地市科技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民營科技企業也由屬地縣區科技行政部門初審。

第六條*省民營科技企業認定范圍:

1、凡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的,按照自籌資金、自愿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企業。

2、民營科技企業包括集體經濟、股份制經濟、股份合作制經濟、私營經濟的科技企業和國有企業、事業等組織創辦的國有民營科技企業。

第七條*省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的條件:

1、經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且成立一年以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營科技企業和民營科研機構;

2、有明確的科技開發經營方向和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及其發展方向,符合*省科技發展戰略布局;

3、企業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企業負責人是科技人員,并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4、技術性收入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產品的銷售額占年總營業額的50%以上或技術性收入占年總營業額的20%以上;

5、用于研究開發的經費占年銷售額的3%以上;

6、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經濟技術法律、法規,有明確的企業章程,有規范的技術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能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7、產權關系明晰。

第八條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程序:

凡申請認定民營科技企業的單位,須向所在縣區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填寫由*省科技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的“*省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申請表”;

2、向認定機關如實報送下列資料: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3)企業章程及管理制度;

(4)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和損益表;

(5)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含法定代表人)學歷及技術職稱證明、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本單位科技人員名冊;

(6)企業產權歸屬證明;

(7)有關行業資質許可證。

3、符合民營科技企業條件的,經認定部門審核批準,統一頒發“*省民營科技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第九條縣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在接到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凡認定合格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享受《*省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凡被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五年有效并實行年審。已取得民營科技企業資格的單位,應當在工商執照年檢后30日內,到原資格認定初審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資格復核。年審合格的,在民營科技企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度審核專用章。

第十二條未在規定期限內復核或復核不合格的民營科技企業,取消其民營科技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不合格的民營科技企業。應由原認定機關收回證書,并不再享受*省民營科技企業的優惠政策:

1、不符合民營科技企業認定條件;

2、不按規定填報各種有關報表;

3、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民營科技企業證書;

4、申報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

5、弄虛作假、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

第十四條民營科技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遷移、轉業、歇業等要在一個月內經所在縣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備案手續。對于撤消與歇業的收回其民營科技企業證書,停止一切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積極創造條件,搞好服務。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民營科技企業認定工作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