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表彰獎勵工作制度(市)
時間:2022-05-22 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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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先進評選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表彰獎勵的激勵、引導作用,更好地調動衛生系統廣大干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根據《*省行政獎勵規定》、《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規定》、《衛生部機關司局表彰工作管理辦法》等精神,結合我市衛生部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下表彰獎勵:
(一)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和白求恩獎章獲得者的評選推薦。
(二)全省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
(三)全市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
(四)全國衛生系統某單項業務工作或某個方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推薦。
(五)全省衛生系統某單項業務工作或某個方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
(六)全市衛生系統某單項業務工作或某個方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
第三條表彰獎勵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以功績定獎的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自下而上推薦、逐級審核評選的原則;堅持面向基層,向基層單位和醫療衛生工作第一線人員傾斜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綜合性表彰獎勵活動,一般每二年開展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開展。在突發性事件中事跡突出或有其它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及時給予表彰。向上一級或其他部門推薦的評選表彰,從其要求。
第五條受表彰的先進集體一般不超過參加評選單位總數的5-10%,先進個人一般不超過評選范圍人數的4-8‰。表彰的對象要以基層單位和工作第一線人員為主體,原則上單位領導人員不得超過表彰人數的25%。
第六條對已獲得過同類別、同級別獎勵的,如無新的突出事跡,一般不再參加同級和下一級別的評選,不搞重復獎勵。
第七條對生前有突出事跡或重大貢獻的人員,可追授有關榮譽稱號。
第八條按照精簡的要求,評選表彰實行計劃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由責任處室將下一年度表彰計劃報送人秘處。計劃包括表彰目的、名稱、內容、規模、時間等。每個處室原則上每年度只報一項。人秘處對各處室提出的表彰計劃進行審核后,擬定年度表彰計劃草案,報局長辦公會審定。未經局長辦公會批準的不能開展。
第二條所列第一、二、三、七款評選表彰的責任處室為人秘處,第四、五、六款評選表彰的責任處室根據職責對口確定。
第九條表彰獎勵的推薦、評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單位推薦。擬表彰的對象須由所在單位推薦。所在單位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經領導班子會議研究,確定推薦對象。要按照管理權限,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并征求監察、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部門的意見。對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還應征求紀檢、組織、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二)逐級審核??h(區)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審核推薦對象的資格條件和事跡材料,經單位領導會議集體討論同意后,按照規定名額向上一級申報。
(三)評選小組初選。成立由責任處室牽頭,人秘、監察、黨辦、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組成的評選小組,負責對各縣(區)衛生局、各開發區(新區)社發局和市直醫療衛生單位推薦的先進集體候選單位、先進個人候選人進行評選,提出擬表彰單位和個人的初步名單。
(四)局長辦公會審批。由責任處室負責將評選小組提出的初步名單意見報請局長辦公會研究、批準。研究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示,進一步聽取意見和反映。公示無異議再向上一級推薦或給予表彰。
第十條對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下發表彰通知,頒發獎勵證書、獎牌、獎章??筛鶕闆r,給予一定獎金。授牌、發證一般在相關工作會議上進行,無特殊情況不單獨召開表彰會議。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獎勵:
(一)偽造先進事跡,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的;
(三)違反本規定的基本程序或超越批準權限的;
(四)獲得獎勵后,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其他嚴重錯誤,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十二條撤銷獎勵,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報告,按照評選審批程序逐級上報,經審批機關研究,作出撤銷決定。撤銷獎勵后,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并終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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