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22-05-24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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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發展社會公共事業,保障企業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屬于行政、事業性質的所有機構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條行政性收費,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其公務活動和管理職責范圍以外,應社會或者公眾要求履行某一特定職責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由物價管理機關批準所需收取的費用。
事業性收費,是指行政、事業性單位在為社會、公眾提供某一特定服務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由物價管理機關批準所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日常的公務活動、管理職責以及依法應當無償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工作,不得收費。
第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以“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為原則,嚴格按履行職責、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費用合理確定。
第六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按以下程序確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項目,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市物價局,經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實后設立;
(二)國務院各部、委、辦、署、局制定的項目,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市物價局,經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實后設立;
(三)本市制定的項目,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市物價局,經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審定后設立。
前款各項中對本市有重要影響的收費項目,須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第七條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標準,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市物價局,經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定后執行。
對本市有重要影響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除市人民政府及市物價局、市財政局以外的其他任何機關和單位均不得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制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許可證制度,所有經批準的收費單位應當在收費項目設立和收費標準確定后15日內向市或者指定的區、縣物價部門申領《**市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持《收費許可證》的方可收費。
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固定收費場所或者地點的,該收費場所或者地點須在明顯處懸掛《收費許可證》或者其副本;無固定收費場所或者地點而由收費單位人員上門收費的,收費單位人員應當隨身攜帶《收費許可證》或者其副本。
第十一條凡經批準并領取《收費許可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準,物價部門應當指定收費單位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重要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可以由市物價局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或者使用經市財政局核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專用收據。凡無此收據的,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付款。
被收費單位的財務部門除前款規定的收據外,對其他的付款收據一律不得予以報銷。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入,均應當通過單位財務入帳,根據收入的不同性質進行帳戶處理。
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納入收費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凡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應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收支報表,并由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的財務制度,不準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不準設置帳外帳,搞小金庫;不準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或者挪作他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收費管理負有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由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等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規定,無證收費、擅自超標準收費、擴大范圍收費、使用非法票據收費以及無服務事實而收費的,由物價檢查機構沒收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性收費單位違反本規定,無證收費、擅自超標準收費、擴大范圍收費以及將自身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和公務活動交由他人進行營利性收費的,由物價檢查機構責令其改正,限期清退所收或者多收的款項,并可以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物價、財政、審計部門舉報亂收費、濫收費及其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各有關部門在查處工作中應當注意切實保護舉報單位和舉報人的權益,并可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被收費單位和個人對行政性收費單位的收費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事業性收費單位對物價檢查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或者事業性收費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中的《收費許可證》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的印制、申領、使用及其有關的財務管理辦法等,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市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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