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戶個體登記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26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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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戶個體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下稱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名稱進行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使用采取自愿原則。申請使用個體工商戶名稱并經核準登記的,自設立登記之日起依法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名稱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核準直接冠以本行政區劃名的個體工商戶名稱。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同一名稱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的,不得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同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或近似。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不得有另一個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名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業特許經營企業在名稱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允許多個個體工商戶經營其業務,被特許人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市場或同一街道,可以在營業執照上標注具體路段地名等方法加以區別的;

(二)同一企業注冊商標名稱與本企業名稱相同,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的。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等。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一)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經申請人申請,可以省略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也可以在縣(市、區)名稱之后,綴以所在地的路段、社區名;

(二)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字號使用。從事餐飲、娛樂、洗浴、美容美發等服務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作為字號,作為字號的阿拉伯數字不得少于2個;

(三)行業應當反映其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四)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使用廠、店、門市部等作為組織形式。在不對公眾造成誤認的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省略組織形式。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使用:

(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但是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二)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四)帶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破壞社會公序良俗,有損國家形象、社會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文字;

(五)帶有政治色彩的文字;

(六)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文字;

(七)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造成誤認的世界知名企業名稱或品牌;

(八)119、110、12315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特殊含義的數字;

(九)冠以中心、總部、商城等組織形式與行業種類、品種數量、營業面積及經營規模明顯不符的;

(十)其他不恰當的文字或數字。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注冊,其經營范圍中涉及注冊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并需要使用許可項目名稱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也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需要變更個體工商戶名稱的,應當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第十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經營者或經營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名稱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

(四)名稱登記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名稱登記機關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或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申請后,應當當場作出準予或駁回的決定,對駁回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駁回的理由。

個體工商戶名稱經預先核準后,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人當場出具《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的保留期為6個月。有效期屆滿,申請人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延期。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申請取消或被行業主管部門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取消或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名稱。

第十四條在同一名稱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

(一)與其他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的;

(二)與注銷登記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但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第十五條名稱登記機關在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時,應當對下列文字在**市范圍內所有行業實施字號保護:

(一)中國馳名商標;

(二)安徽省著名商標;

(三)**市著名商標;

(四)**市歷史悠久的字號、商號。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在其名稱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登記注冊后,名稱使用未滿1年的,無特殊原因不得申請變更。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從事商業、飲食、服務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招牌、牌匾可適當簡化,但不得誤導社會公眾。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隨經營活動整體轉讓。受讓方可以繼續使用原名稱,并憑整體轉讓協議和轉讓方的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名稱核準登記。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上級名稱登記機關對下級名稱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進行監督。

(一)對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名稱登記機關進行糾正;

(二)對已經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令登記機關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被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認定為侵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名稱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個體工商戶變更。

第二十二條名稱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完善個體工商戶名稱核準登記檔案和個體工商戶名稱數據庫。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