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工作暫行辦法
時間:2022-05-29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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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實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落實項目建設責任制,確保項目建設規范有序進行,促進勤政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含國債資金)以及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市本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和社會公益性項目。
第三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能的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追究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建設單位的工作人員、負有管理監督職能的政府相關部門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授意或者強令審批機關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者指使、縱容下級違法建設的;
(二)授意選擇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單位,影響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
(三)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承包工程或材料供應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五)違反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七)其他違反相關規定干預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管理監督職能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應視情節追究相應責任。
(一)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違反規定,受理、評審、審核、審批投資項目的;
2.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已批準的投資項目的。
(二)建設、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濫用職權以及違反規定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發放許可證照,或者故意刁難、拖延辦理影響工程正常建設的;
2.違反規定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擅自減免應當繳納的工程建設有關稅費的;
3.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推諉、扯皮、辦事效率低下,影響政府投資項目正常建設的;
4.未按規定及時制止、糾正、查處工程監理合同備案、監理人員資質及人員變更、簽證不實或不及時等問題的;
5.未按規定及時制止、糾正、查處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存在的問題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財政部門、政府投融資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未按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進行認真審核、審批的;
2.未按規定及時撥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影響項目正常建設的;
3.對投資項目資金監管不力的;
4.未按規定審查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
5.未履行項目建設資金監管職責,造成財政性資金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導致財政資金損失浪費的。
(四)審計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2.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或審計中發現重大問題或案件線索不報告、不移交的;
3.未按規定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的,審計工程造價結果顯失公正的,出具虛假報告或出現重大報告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
4.未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審計,造成建設資金不能結算和決算的,或未嚴格審計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
(五)招標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未按規定監督檢查或者接受備案審查招投標有關文件資料,導致不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進行交易,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交易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未能及時有效制止、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人員違反招投標交易操作程序、規則或者故意泄露交易秘密、干預招投標活動的;
4.未能公正處理和解決招投標交易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爭議、投訴的;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專業招投標管理機構和其他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能的機構以及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參照本條執行。
(六)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不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
2.干預項目招標投標的;
3.不履行監管職能,導致項目建設工期、質量等出現問題或建設資金流失的;
(七)依照本辦法負有對責任追究對象實施處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故意拖延不作處分的,或對需要由其他部門處理或者處罰的問題,不及時向其他部門通報情況并移送相關資料的。
第六條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開展項目工作、脫離實際報批項目估算和概算,或不按規定程序進行項目申報審批、不按規定組織項目變更審批、不按規定執行項目建設法人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制的;
(二)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跟蹤審計、材料、設備等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或應在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進行交易而違反規定私自在場外交易的,或肢解工程違法分包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指定中標單位、虛假招投標,與投標者相互串通、泄露標底等,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其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定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中標通知書,或者改變招標文件實質內容簽訂合同造成政府資金損失的;
(五)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工程建設有關手續、許可證照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采用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有關手續、許可證照的;
(六)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或者變更使用功能,造成項目建設超概算的;
(七)違反規定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或者騙取政府建設資金的;
(八)未按規定及時制止、糾正或向有關部門反映工程監理單位人員資質及變更、簽證不實或不及時等違法違規問題,或現場工作人員參與虛假簽證的;
(九)對工程設計、施工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糾正,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或項目建設資金流失的;
(十)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簽定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或未嚴格執行合同,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審計,導致建設資金多付、不能及時撥付,造成政府投資損失、影響社會穩定的;
(十一)工程竣工驗收后,不按規定及時整理建設項目資料,導致資料缺失的,或阻礙、拖延審計或不能審計的,或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二)發現施工承包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未及時制止或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的。
第七條工程建設執法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者責任:
(一)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執法監督不力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執法檢查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條各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等公務活動中,有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行為的,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負責人應積極支持、配合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違反規定,干擾、妨礙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應追究責任者責任。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以下責任追究:
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通報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或誡勉談話,并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停職、降職、免職、辭退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上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單處也可同時處理。
符合責任追究情形、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或者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除追究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需要給予責任追究的,由主管部門或單位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有關程序作出處理,報市監察局備案。
市監察局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對性質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進行直接查處。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責任追究: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減輕損害的;
(二)檢舉、揭發其他單位或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行為,查證屬實的。
第十三條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市本級政府及派出機構、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本辦法執行。**經濟技術開發區按本辦法執行。各縣(市、區)政府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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